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建议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及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工程等事项,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并提出专业建 议的活动,旨在促进学校及各二级管理单位规范治理、防范 风险、廉洁高效实现建设目标。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领导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统筹指导、督促审计处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审计事项、重要审计结果,需同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
第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相关准则,结合办学实际与审计工作需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教育厅财务处(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动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审计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报送审计工作相关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校长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
(二)审批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使审计工作不受干涉;
(五)加强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推动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求的审计人员成长机制,积极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养提升。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全面统筹管理,强化审计队伍建设,落实审计业务保障经费,健全审计质量全流程控制体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职人员职数,合理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适配度。
第十条 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密。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独 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工作,坚守审计职业中立性。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自行回避的,由审计处负责人指定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审计工作全过程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计人员依法履职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河南省及教育厅财务处(审 计处)的工作规划,严格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秉持内审服务为先的宗旨,为学校各单位提供会计、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为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当好参谋和助手;
(三)负责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推进实施;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制度,对学校及各单位的下列事项开展依法审计:
1.财务收支情况及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
2.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情况;
3.学校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5.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6.奖助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7.科研经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情况;
8.基本建设、修缮、装饰工程及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工程结算、招投标流程、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9.学校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情况;
10.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投放、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情况;
11.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
12.经济管理工作规范度和经济效益实现情况;
13.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五)为学校所属经济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协助解决其运营管理中的财务审计问题;
(六)对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规范性、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审计调查;
(七)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开展审计,并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质量把控;
(八)负责学校审计工作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按 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整理、立卷、移交、归档审计档案,严格落实审计信息和档案保密工作;
(九)加强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培养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和审计实务交流,提升审计工作专业化水平;
(十)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财务会计软件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现场及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处依据授权采取封存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监督落实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依法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第三方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按规定提供给相关部门使用。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科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于确定审计的事项,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审计:
(一)审计处实施审计前,成立不少于3人的审计组, 确定审计组长,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必要时进行有关审前调查,确定审计重点和方法,制定审计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审计工作一般应采用送达审计方式,若需采用适时审计,应经学校同意后予以实施;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须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签章后,方可作为报告依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签的,审计人员要注明原因和日期;
(五)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的检查、复核和汇总。审计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向学校汇报;
(六)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七)审计组在审计终结10日内向学校审计处负责人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至本人。
第二十条 经学校审批后的正式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开展后续审计,跟 踪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措施、整改效果以及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形成后续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整改闭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每个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审计案卷,建立、保管审计档案,定期完成归档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学校及纪委办公室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学校纪委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一)利用审计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篡改审计结果的;
(三)玩忽职守,未履行审计职责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秘密及审计工作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