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价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构建科学、规范、多元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关键要素改革的意见》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目的。适应学校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充分发挥质量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推进学校职业教育能力全面提升。通过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促进教师规范教学行为、更新教学理念、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学生学习体验和学习效果,持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发展能力。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抓手,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引领学校各单位增强规范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
第三条 评价原则。坚持客观性原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课堂教学为依据,实事求是开展评价;坚持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符合新时代教育教学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教学规范,按照思政课、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践课等课程类别分类评价;坚持全面性原则,实行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教相结合,教学过程监督与评价结果应用并重,使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能够全面反映教师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四条 校级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教学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组长,质量控制办公室、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控制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实施、过程监控、结果核查、树优扶弱等工作。
第五条 院(部)级组织领导。二级教学单位成立本单位教学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副组长视需要设立,教学办主任、教研室主任等为成员,负责本单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院(部)级教学督导评价、同行评价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与结果审核。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原则上按人员所属教学单位归口进行。本办法评价所涉课程,是指学校全日制高职专业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
第七条 评价对象为承担全日制高职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学校全体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被评教师每学期同一门课程线下授课学时原则上不少于8学时。本学期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参加该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八条 跨学院授课的专任教师由所属教学单位管理,兼职教师、外聘教师也由所属教学单位管理。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思政课、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践课等制定评价指标,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理念、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
(一)教学理念。坚持立德树人和正确的意识形态方向,传递正确的价值观,树立良好师德师风,有效达成课程思政育人目标。
(二)教学态度。遵纪守时,仪表得体,精神饱满,教态自然;备课充分,态度严谨,答疑耐心,解惑及时。
(三)教学内容。授课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能够准确反映课程培养目标。讲授清楚、准确,重点难点突出、逻辑合理、结构清晰;教学内容有深度、广度和挑战度,给予学生思考、联想和创新的启迪,充分体现最新的理念、技术、标准、成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满足行业与社会需求,运用真实任务、真实案例教学,能够反映或联系专业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渗透专业思想,使用优质的教学资源。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语言精练、生动、流畅、有感染力,节奏适当。教学设计科学,时间利用充分;合理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板书与各种教学媒体配合得当;善于启发和引导,注重学生思维训练,培养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综 合能力和高级思维的能力,提高服务区域、行业需求能力。
(五)教学效果。教学组织有序,教学过程安排合理。创新教学方法与策略,调动学生积极性,师生互动充分。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得到全面发展,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学效果好。
第五章 评价实施
第十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按学年综合评价。包括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教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 督导评价。学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教学督导通过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教学材料、交流反馈,对教 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督导评分应能体现不同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差异,90分以上的比例应不超过参评教师人数的25%。
第十二条 同行评价。同行评价以学期为周期,二级教 学单位内教师之间相互评价。评分应能体现不同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差异,90分以上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教师人数的45%。
第十三条 学生评教。学生评教由质量控制办公室负责组织,二级学院协同管理实施。每学期所有学生均需在规定 的时间对所修课程的每一位教师进行网上评教,所有学生对 同一教师评分的平均值作为该教师的学生评教值。学校统计分值时去掉前5%的最高分和后5%的最低分,学生参评率需达到80%(含80%)以上,学生评教分数方为有效。
第六章 评价结果与使用
第十四条 结果计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法。按督导评价占45%(其中校级督导评价占30%,二级 教学单位督导评价占15%)、同行评价占5%、学生评教占40%、教学资料检查占10%的比例分配权重。教师学年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分数,取该学年两个学期考核评分平均值,由质量控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出每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最终评价成绩。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的确定。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 一 )优秀。综合评分≥90分,且各教学单位年度优秀等级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任课教师总人数的25%(以得分高低排序为准)。
评价学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1. 见习期教师或承担教学工作不满一年的;
2. 未按规定完成学校教学工作量的;
3. 发生教学事故的(包括一般、严重、重大级别教学事故 ) ;
4. 一学期请假(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5天或一学年请假(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
5. 未按要求参加学校、教学单位组织的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或教师业务培训累计达3次(含)以上的;
6. 其他经学校认定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良好。 80分≤综合评分<90分;良好等级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任课教师总人数的55%(以得分高低排序为准)。
(三)合格。 60分≤综合评分<80分。
(四)不合格。 综合评分<6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 不合格:
1. 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
2.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3.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
4. 无正当理由拒不不服从学校教学活动安排的;
5. 擅自停课/调课/离岗的;
6. 其他经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评价学期内教师获得河南省教学能力大赛、课堂教学创新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名次的,该学年直接评定为优秀等级,且不占用二级教学单位优秀等级比例名额。
(六)任课教师因以下情形,经学校同意,可以使用一个学期的评价结果作为学年评价成绩:
1. 休产假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息情况;
2. 参加短期校外进修学习(时间在一个学期以内);
3. 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公布。质量控制办公室在每学期期末将本学期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向各二级教学单位反馈,再由各二级教学单位以适当方式向教师个人反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岗位聘任、继续培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授课资格一年,所在教学单位应督促其改进,并做好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教师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需通过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复议,由质量控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和数据处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复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质量控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原《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 标准及综合考评方法》(豫建院〔2016〕51号)文件中考评相关规定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