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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的介绍与签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6-05 】

就业协议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够解决大学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纳税等一系列相关人事劳动问题,是对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都具有约束力的文书契约。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保存一份,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表、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就业意见后,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这是维护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严肃性、公开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重要保障。

(一)就业协议填写的基本规范

1.毕业生基本情况。此部分内容要求毕业生如实详尽填写,不能有遗漏,更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姓名以学籍档案为准;专业名称应为所学专业规范全称,不能简写和错写;应聘意见应简洁、明确,并签署个人姓名。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此部分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要向毕业生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有制性质、联系人、联系方式、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户口迁移地址等。其中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能简写、误写或写别名。所有制性质要详细填写,以便于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核就业协议并准确掌握毕业生签约流向。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基本要求

1.毕业生所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必须是省级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其它形式的协议将不做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的依据。必须明确的是,复印、复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律是无效的。

2.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就业协议一经三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违约。

3.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毕业生应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应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应具备用人自主权;学校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在校表现,同时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如实发布给毕业生。

4.签订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如有其它约定,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栏内注明,此部分内容将被视为协议的一部分。

5.就业协议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有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日后产生争议。同时还应当注意与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做好衔接,以免在就业以后产生劳动纠纷。对解除协议的条件、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当在协议中提前注明。

6.签订就业协议必须合法。就业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否则,政府就业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7.就业协议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效,逾期作废。

(三)就业协议的管理

1.每位毕业生仅有一份就业协议书,一定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一旦发生遗失,毕业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补办。毕业生如果谎报遗失就业协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理。

2.就业协议书若挪用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作废,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就业协议书因书写错误或污损、破损不能正常使用的,毕业生可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经申核同意后,将原就业协议书交回,更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若考取研究生,应在离校前,将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就业协议若已签订,还应同时递交用人单位的退函。

(四)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严格遵循签订程序,否则学校在上报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时将无法通过审核,也就无法办理就业报到证。

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可不签订就业协议,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直接办理。生源地为毕业生入学前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入学后家庭地址变更者,由新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户籍证明,可以将新址作为毕业生的生源地。已婚者的生源地为配偶所在地。

2.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除用人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专业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专业的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就业的,除用人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专业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范类专业的经县教育局)盖章同意。

3.到省直单位就业的,除具体接收单位盖章以外,还需经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其中签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省人事部门核发的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签约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制单位的,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4.到部队服役的,由接收单位盖章。

5.到在京中央单位就业的,须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五)就业协议解除和违约

1.就业协议解除,包括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和三方解除两种形式。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比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就业协议。这类就业协议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两方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是指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类就业协议解除应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一致反映,因此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在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实施解除,还须经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改派手续。

2.违约是指单方擅自解除就业协议,解约方应按协议条款的规定向另外两方承担违约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毕业生违约所占比例较大。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应当认真履行协议,尽量避免违约。倘若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违约,应当履行解约手续。具体步骤是:首先,本人提出解约申请,阐明解约的理由;其次,到原签订协议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解约函,并需加盖单位公章;第三,将本人申请和单位的解约函交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四,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