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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历学位认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3     责任编辑: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Normal07.8 磅02falsefalsefalseEN-USZH-CNX-NONE全体教职工: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以及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对事业单位人事档案规范审查和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全院教职工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历学位认证的范围:

取得的所有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历和学位,对象为全体教职工。

二、学历学位需提高的认证报告:

1.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2.在国内取得的学历、学位。

学历:需提供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学历认证报告》;

学位:本省取得的,需提供由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省外取得的,需提供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三、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办理:

1.学历认证材料请参照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http://www.chsi.com.cn/)有关要求办理;学位认证材料请参照中国学位认证系统(http://www.cdgdc.edu.cn/)和河南省学位证书认证系统(http://xwrz.xwb.haedu.gov.cn/)有关要求办理。

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办理所发生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学历学位认证相关要求:

1.由于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办理时间较长,约需20个工作日,请尽快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积极做好个人的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2.完成认证的教职工请尽快将《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交组织人事处,原件现场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存档。

3.认证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逾期不提供认证报告者,造成的后果自负。

组织人事处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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