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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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序 言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为1956年成立的建筑工程部郑州建筑工程学校和1958年成立的河南省建筑红专大学,两校分别于1993年更名为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1982年更名为河南省建筑职工大学,历经撤销、恢复、调整等演变和发展,于1998年合署办学,2008年改制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为河南省独立设置的建设类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秉承“求实严谨,团结奋进”校风,致力于培养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成为集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于一体的、中高职和应用本科贯通培养的全国一流建设类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河南建院;英文名称为Hen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nstruction,简称为HTCC。学院网址为:http://www.hnjs.edu.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中段。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99号保留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第四条 学院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办,河南省教育厅为业务主管。

第五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六条 学院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发展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足河南、面向全国,培养新型城镇化和建设行业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学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应用型本科贯通培养的建设类职业教育。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院坚持突出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特色,形成以土木建筑类工科专业为主,建设管理、建设经济和建设法律等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根据新型城镇化、建筑业发展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及城镇社会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八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师生为本,依法治校,改革创新,开放合作,民主监督,科学管理,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依法管理学院,指导学院章程建设,指导学院制订发展规划;支持学院参与新型城镇化、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业信息化和智慧城市、绿色城市建设。发挥建设行业管理优势,指导学院改革创新、改进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院开展校企合作。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支持学院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举办者根据党政干部管理规定,负责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指导学院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支持学院党委自主负责内部组织机构干部任免。

第十二条举办者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及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各类岗位,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任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举办者动员各类社会资源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关学业证书;

(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和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建筑特色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等重要会议、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等职责,主动协调党委和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和执纪机构,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强化监督责任,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实际到会党委成员人数应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院长行使职权应坚持科学决策、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形式处理重大学院行政事务。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会议成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具体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院长办公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并担负最后决策、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的职责。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之间决策和执行工作的沟通,提高决策执行效率。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院长主持。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全员监督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发挥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以不同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各专业技术代表性教师为主体,按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等方式遴选、经民主选举等程序产生确定,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院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学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的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对院内工资分配制度、福利政策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团委、学生会等院内群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院建立决策咨询机构。设立公职律师制度,组建学院法律事务咨询工作组;设立财务咨询制度,组建学院财经事务咨询工作组。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系部、教辅部门、直属单位四类组成。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院党委研究,报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

(一)根据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围绕人才培养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作为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三)根据办学需要设置教辅部门和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教学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所、室等教学科研机构,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生管理办主任)、系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教研室主任、高级职称专业教师以及学生代表等参加。

第三十六条 教学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学系部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总支的工作,包括党的建设、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等,团总支书记(学生管理办主任)协助书记工作。

第七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理论学习和实习实训,享受学院提供的指导与咨询服务;

(二)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参加建筑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学习与考试,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知识培训与安全教育,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参加顶岗实习;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铭记学院的校训,传承和发扬建院精神;

(三)完成规定学业,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观念和安全意识;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六)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院积极实行“双证书”(学历证书与建筑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教学中引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建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并向合作企业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四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救济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五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院依法依规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四十六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及兼职教师、能工巧匠组成。

第四十八条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学院致力于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鼓励专任教师定期到建筑企业一线实践,并将实践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 学院聘请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参与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参加国家、省级及相关院校开展的各种培训;参加校企合作企业实习实践;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在企业实习实践期间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学院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通过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依法多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五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院名、院誉等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逐步建立系统化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库,实现所有专业的信息化仿真教学和实训教学,以信息化推进教学改革发展,提升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章 学院和社会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建设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和河南省建筑职教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是学院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学院通过行指委和职教集团与行业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产品研发、技术攻关方面开展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积极接受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管理和评价,积极稳妥的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办学形式,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院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相关机构,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学院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六条学院徽章为题有院名的证章。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4月2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举办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成员及与学院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院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院党委会提出,院长办公会议拟定修改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院党委会审定,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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