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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系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 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系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 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共 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 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 特长,在系党总支和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系学生社团按类别分为思想政治类、专业学术类、

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

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

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

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我系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我系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 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

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 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

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至少1名校内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

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社团负责

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

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须向系团总支、校团委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业务指导部门确认书以及

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之日 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组织机构、

负责人等;

(四)筹备成立工作完成后,须及时向校团委上报《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和《河南建筑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五)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后,面向全校公 布获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公布前学生社

团不得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工作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审内容:学生社团成员构成、负责人工作及学习 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年审程序:各社团向校团委提交年审材料、组织年

审评议、核准年审结果、公布年审结果;

(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 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才能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在

评奖评优、活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四)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 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整改有效但次年年审仍不合格的社团,直接予以注销。

第七条 学生社团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及修改章程等,

应提前一周到系团总支办理变更登记,经系团总支和校团委核准审批后生效。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

予继续注册登记,并视其情况给予整改或注销: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没有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

的;

(十一)无明确活动范围的;

(十二)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十三)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

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

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经校团

委报校党委批准。学生社团不能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

须经校团委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 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

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指导学生社团 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 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指导并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 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 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

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报告等。

第十二条 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须为我校 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 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

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机制:学生社团建设 管理评议委员会按照“政治过硬、结构合理、选齐配强”的原

则,注重发挥学院、系(部)依托作用,建立齐抓共管的社团

指导教师选聘长效机制。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按照个人申请、 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程序选聘配备社团指导教师。思想政治 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优先选聘高

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服务学 生成长成才的目标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 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 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鼓励学生社团

积极创新载体形式,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 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 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 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 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不得私自为校外组织申请和提供活动场地。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十七条 系党总支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 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学 生社团建设管理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系学工办共同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具体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十九条 系团总支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 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 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系团总支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年审评议、活动指 导、考核评优以及学生社团思想政治建设、政治理论学习、社团团支部活力提升等工作。

第二十条 系党总支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 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

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外校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

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 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 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 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

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管理系各类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的章程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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