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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交流中心章程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交流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定名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交流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为地方、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中心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二)编辑有关校友资料,开办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网;

(三)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做贡献;

(四)宣传校友中的成功典型和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提供经验,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五)进行学术交流;

(六)组织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中心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

(一)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各个时期的在校生、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二)曾在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任教、任职者;

(三)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中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友的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并不限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生证、工作证;或经2名以上会员推荐;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会员大会及本中心其他活动并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三)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

(四)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六)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中心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中心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和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中心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中心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有关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中心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本中心负责人,是指本中心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10名,秘书长1人。负责人总数为13人。

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中心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中心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四)经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条 本中心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五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聘请名誉会长、顾问7-9人。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中心的负责人、理事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中心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会员损害本中心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本中心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中心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中心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中心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中心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中心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本中心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于每年331日前向会员大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中心的基本情况;

(二)本中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自筹。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10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