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图书馆借阅工作,营造安静文明和谐的学习氛围,提高图书资料及电子资源利用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 馆
第一条 凡学校教职工及在籍学生,凭人脸识别系统验证或校园卡,方可入馆参观或查阅及借还图书资料。
第二条 校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入馆。
第三条 入馆读者请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四条 进入图书馆应保持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得体。
第五条 保持馆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说笑打闹,严禁在馆内学习区域大声接打手机。
第六条 保持馆内整洁卫生,勿随地吐痰、乱丢垃圾。
第七条 不得在馆内抽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以及腐蚀性化学物品入馆。
第八条 爱护公共书刊资料、设施设备,严禁随意涂、抹、刻、画、撕等破坏行为。
第九条 读者因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退学、休学等,应当清还所借图书。
第二章 图书借阅
第十条 图书馆借阅区域开放时间为周一14:30-21:00,周二至周日8:30至晚上21:00。图书馆自习区域开放时间为每天7:00至22:00。(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开放时间以图书馆公告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读者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后,方可借阅图书。
第十二条 工具书库图书资料仅供读者在本书库查阅,严禁外借。
第十三条 教师每次可借阅图书上限20册,学生每次可借阅图书上限6册。
第十四条 每册图书教师借阅期限为180天,学生为60天(含节假日)。如确实需要,可在借阅到期前来馆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为30天。
第十五条 电子图书、视频、电子学术期刊等数字资源的阅览及下载,需用教工号或学号在学校IP地址范围内登录后进行浏览及下载,不得恶意下载。
第三章 图书期刊的损坏与赔偿
第十六条 爱护图书,注意保管。图书馆所有书刊资料及电子音像资料均属学校固有资产,凡有损坏、遗失,需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到图书馆办理相关归还手续。如无法购买原版图书则需购买图书馆相关老师指定的图书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凡偷窃、污损书刊,撕毁书刊中的资料、图片、数据、磁条、图书条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追回图书资料。
第四章 报刊阅览区域管理
第十八条 报刊阅览区域内报刊可自由取阅,期刊每次限取1本,报纸限取1份,阅后放回原处。
第十九条 如需复印材料,须找图书馆相关老师办理手续,复印完毕及时归还。
第五章 电子阅览区域管理
第二十条 读者使用计算机前,应查验有关设备,如发现缺少或损坏,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读者应按操作指南进行操作,不明之处,随时向管理人员咨询。在使用过程中,如机器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读者不得删除、修改计算机内任何材料和各种系统设置;不得在计算机上阅读、制作、传播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任何信息,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读者入馆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读者需在办理出借手续后,方可将书刊携带出馆。故意不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刊携带出馆、盗用他人身份冒名借阅书刊、撕割书刊1页以上且无法修复者,均按偷窃书刊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阅览区大声交谈,严禁在阅览区接听手机,须将手机铃声调成振动或静音。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课本、作业本等物品长时间占座。离座后把椅子摆放整齐。
第二十六条 尊重工作人员劳动,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吃零食及乱扔杂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动用图书馆内仪器设备。在电子阅览室内严禁更改系统设置,严禁玩游戏,严禁浏览、下载、传播黄色及反动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