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实践是教师结合专业、教学和科研深入到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业、企业部门,与一线人员共同完成的实际工作,是将书本知识和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活动,旨在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包括对专业的理论进修,或提高学历层次的学习,也不包括为取得某一专业资格而进行的进修和培训。
第三条 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加强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院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学院充分维护和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的权利。
第四条 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应做到有计划、有目标,坚持多样性、灵活性、实效性相结合原则;坚持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原则;坚持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专业课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六条 教师实践锻炼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但每次不少于2个月。在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后来我校的教师可以不参加实践锻炼。学院将逐步限制无企业实践经历的教师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也不得承担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
第七条 教师专业实践锻炼的类型包括全脱产、暑期实践和其他三大类。专业实践锻炼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学院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的多种实现形式。
第八条 专业实践锻炼的主要内容:
1.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2.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管理制度及企业文化等具体内容;
3.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
4.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本专业教学方案,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各系(部)除组织教师参加由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师专业实践锻炼外,还应根据需要有计划的自主组织安排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并接受学院的统筹指导。各系(部)每学期开学前应将本部门教师专业实践锻炼实施计划、组织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 专业实践锻炼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以下情况可在学期内安排进行:
1.在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以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身份同时开展自身的专业实践活动;
2.根据学院或系(部)校企合作需要,由学院或系(部)统一安排教师到企业进行顶岗实践。系(部)每次安排人数不宜超过部门教职工人数的5%。
3.未安排教学任务或周课时在4学时以下的专任教师,可以申请参加专业实践,但必须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在学期末(正式放假前一周内)以教改项目立项的方式逐级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教师在专业实践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和保密等各方面规定,应签订双方协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教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践企业和实践时间。
第四章 考核与鉴定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的考核鉴定采取学院或系(部)组织专家统一鉴定方式(安排在学期内的实践由学院会同系(部)鉴定,寒暑假期间的实践由系(部)组织鉴定),鉴定时间为实践结束后一个月内,过期不予鉴定。
第十三条 学院及系(部)负责对所派实践锻炼教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教师实践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发现实践教师两次以上无故不在岗,专业实践成绩不合格。
第十四条 实践结束后实践教师需要填写专业实践鉴定表,并提交专业实践日志及实践申请表中目标任务的支撑材料等。同时在实践鉴定会上进行不少于20分钟的实践情况汇报,内容包括遵守实践单位考勤、安全等规章制度情况、实践的收获及不足、对今后教学及科研的改进思路等。
第五章 待遇与奖惩
第十五条 鉴定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鉴定后系(部)推荐,学院统一进行优秀专业实践教师的评选,优秀名额不超过总人数的20%。如达不到要求,名额可以空缺,考核优秀者,在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期满,鉴定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学校正常发放,课时费按基本课时量发放(暑期实践除外),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七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专业实践或在专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系(部)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