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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时间:2015-12-31点击数: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第2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教社政〔2005〕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配备与选任

第四条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高职辅导员岗位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中职(含“3+2”分段制前三年和五年一贯制前三年)辅导员岗位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配备。在专职辅导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可配备适量的兼职辅导员。

第五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一)政治素质较高。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高校辅导员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学生和善于做学生工作,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教书育人的职业操守与能力。

(三)综合素质过硬。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强,谦虚正派、勤奋严谨、身心健康,熟知学生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管理、文艺体育等方面的能力素养和改革创新精神。

(四)具有相关学科背景。一般具有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学历背景,不断接受系统的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新聘辅导员一般应从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中选拔。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分管院领导牵头,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院组织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系等相关部门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专职辅导员聘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七条兼职辅导员从学院专职教师和行政人员中选任。兼职辅导员所带班级原则上不多于两个班。兼职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由各系考察确定,报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九条各系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将专兼职辅导员名单报送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辅导员经备案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并另行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二)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康心理。

(四)积极开展学生思想状况调查与研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负责学生党建、团建,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引导学生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促进班风建设。

(六)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

(七)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负责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的评审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八)公平、公正的开展各项学生评优评先工作。

(九)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办理学生留级、退学、休学、复学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报批等工作。

(十)组织、指导学生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

(十一)完成组织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应坚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每周召开一次班会,总结安排班级工作,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等专题教育。

(二)日志制:对每天开展的工作及发现、解决的学生、班级问题,如实及时记入工作日志。

(三)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独特作用。

(四)听课制:要经常深入课堂,听所带班级的课,并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

(五)例会制:按时参加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档案制:建立完善学生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心理变化、学籍变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等。

第十二条辅导员工作调动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学生情况,移交相关资料。工作未交接,原则上不得离岗。

第四章管理与培养

第十三条 辅导员实行院系双重管理。学院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上下协同、各方配合的领导管理体制,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做好全院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训等工作;组织人事处负责辅导员的职务任免、落实辅导员相关政策及待遇。各系党总支负责本系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必须把主要精力从事于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再兼任其他工作。专职辅导员任职不满一年不得承担教学任务。任职满一年后,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同意,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可承担每周不超过四学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各系团总支书记是辅导员队伍中的重要一员,在完成系团学工作的同时,应兼带不少于一个班的学生,并参加辅导员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

第十七条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可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努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纳入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训待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进行研究工作。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对于发表相关论文、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和获得相关奖励的辅导员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十九条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学院及各系党总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辅导员的培训与工作指导。

第二十条积极创造条件,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培训及进修深造。

第二十一条辅导员是我院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向院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

第五章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二条辅导员工作考核以本条例规定的选聘标准、岗位职责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绩效奖惩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考核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按比例扣除辅导员绩效工资,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或晋升职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队伍,交组织人事处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安排,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晋升高一级职称。

考核不合格的兼职辅导员,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职称评定工作中计算辅导员教学工作量时,应包含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就业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各类讲座和指导实践活动的工作量,由各系按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统计上报给学生工作部与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辅导员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定位十级管理岗辅导员;享受十级管理岗待遇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定位九级管理岗辅导员;享受九级管理岗待遇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按照《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辅导员长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八条担任专职辅导员满三年要求转岗者,经所在系同意,党委学生工作部和组织人事处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到院、系党政管理部门工作或转为专职教师。如确因工作需要,担任专职辅导员未满三年而转岗的,应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意见,报院党委研究批准。

转岗人员从离开专职辅导员岗位的第二个月起不再享受其在辅导员岗位上享受的各项待遇。

第二十九条身份是专职教师、党政干部的兼职辅导员,辅导员工作考核合格,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转为专职辅导员。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教育、管理、培训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各系在年终考核和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时,以辅导员考评办法为依据对辅导员应给予适当倾斜,使辅导员所占比例略高于系平均比例。学院每学年组织评选优秀辅导员,评选比例应不大于辅导员总数的20%,对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系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学生工作部

2015年9月1日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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