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实训(验)指导教师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2015-10-26 责任编辑: 点击:[]

实训(验)指导教师工作守则

1. 实训(验)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2.担任实训指导教师的教师系列人员必须具备双师素质;外聘技术工人应具有高级工以上水平,并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3.严格执行实践教学计划,按照实训教学计划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实践教学文件如实训(验)任务书、指导书、实训(验)耗材计划等。实训(验)任务书、指导书应于实训(验)开始前1周送交实训中心。

4.实训(验)开始前1周内,实训(验)指导教师应同实训(验)员进行充分沟通,提前做好实训(验)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保障工作。

5.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在实训(验)开始前必须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动员(并将安全教育的活动及内容写入实训(验)工作记录),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训(验)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6.熟练掌握工具仪器的使用方法,对常见的故障应能及时排除,确保实训(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7.认真备课、授课,耐心指导学生进行实训(验),坚守岗位,在实训(验)教学进行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指导老师脱岗而导致出现的实训(验)安全事故由指导教师承担责任。

8.在学生使用电动工具前,指导教师一定要先讲解操作要领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现场进行操作演示。学生使用电动工具时,指导教师一定要在旁边陪护,指导学生规范操作,并做好保护措施。

9.教育学生遵守实训(验)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维护仪器设备和工具,爱护实训(验)资产,节约实训(验)耗材,保持场地卫生。

10.做好考勤管理和实训(验)现场秩序的管理。

11.应把握好实训(验)教学的实际和进度,每次应提前10~20分钟下课(进行场地卫生的清理;进行工具设备的整理、清点、归位、清洁维护;进行实训材料的整理与存放;填写实训(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实训(验)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12.认真填写实训(验)工作记录,指导学生完成实训(验)报告。

13.对学生的实训(验)成绩进行评价。

14.展示实训(验)成果(保存照片或实物)。

15.对实训(验)的项目进行总结和评价,以便对以后的实训(验)进行不断地改进。

完成其他学院安排的任务。


上一条:实训(验)学生守则 下一条:实训(验)室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关闭

招生电话:0371-55171265 ,67875029  院办电话:67875006,传真:67875007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工业路51号 邮编:450064 豫ICP备17006345号-1    郑公网安备410117430110001号

总访问量: 月访问量: 日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