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及转学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8-31 点击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等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211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学生入校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潜力和特长的;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对口升学、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五)文科生转入纯理科的专业。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进入学校推荐专业学习,可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本年度招生计划的5%。教务处根据专业办学条件和就业情况确定各专业可接收的学生人数

第五条 有意向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生只能申请一个拟转入专业。其他时间不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拟转入专业的最大接收容量及相关要求审核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由系专人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七条 获批转专业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学校要求的开学报到时间内,凭《转专业异动通知单》到转入系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获批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生档案的审核和管理由接收系负责。

第二章 转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二条 学生转出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如果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校长办公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红头文件。

申请转出的学生,学校根据教育部及教育厅相关政策,经校长办公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或入校学习。

第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办理办法、学生转专业及转学办法的通知》(豫建院〔202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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