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7-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注册手续。注册、暂缓注册及补注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及转学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的,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及转学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从办理入学手续开始五年内完成学业。

在籍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可再次办理休学手续,但休学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长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向系部辅导员提出申请。由系部联系创新创业主管部门、教务处召开联席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异动手续。学生申请提交后2日内给出答复。

每年由学校创新创业主管部门对学生创业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顺延学生的休学期限。休学创业年限累积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2年。联合培养学校应定期向学校提供学生在校表现和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义务兵退役后2年。

第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休学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向学校书面提交复学申请或再次休学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四条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等学籍异动办理的具体要求和办法,按《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办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五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按《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异动办理办法》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做出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两年。允许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休学创业学生不超过六年。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可以提前毕业,毕业证书按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统一发证时间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发给后两年内,经过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两年,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生在校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主动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申请并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学历证书发放后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学分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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