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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及诫勉谈话制度

作者: 时间:2017-09-26 点击数:

豫建院纪〔20178

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约谈及诫勉谈话制度》的

 

学院各部门:

我院《廉政提醒约谈及诫勉谈话暂行办法》(豫建院纪201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试行两年来,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起到了明显促进作用,针对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我院实际,经纪委研究决定,修订完善《暂行办法》,制定我院《约谈及诫勉谈话制度》,经党委会议研究批准,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921

 

 

 

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约谈及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对干部的教育、保护和监督力度,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约谈和诫勉谈话,是指院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诫制度。

第三条 实行约谈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第四条 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学院全体干部职工。  

第五条 约谈和诫勉谈话的对象。

(一)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三)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四)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五)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较差的;

(六)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的;

(七)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

(八)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造成工作贻误、失误或师生有意见的;

(九)工作时间内经常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电视剧等与学习和工作无关的视频等影响本人和他人正常工作的;

(十)对职工、学生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落实,需要采取针对性教育措施的;

(十一)党委决定需要谈话的人员;

(十二)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第六条 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约谈和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第七条 约谈和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院纪委、纪检监察室根据院党委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约谈和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九条 约谈和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条 约谈和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和诫勉谈话由院党委或纪委、纪检监察室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委、纪检监察室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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