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采购工作的管理,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使用学院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贷款资金、捐赠资金及自筹资金等经费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学院采购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质量第一、勤俭节约的原则,为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院的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的范围

第五条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规定的16类物资均属采购的范围。

第六条 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依照《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物资、材料和服务。

第八条 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纳入采购范围内的物资和服务。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是学院采购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全院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处填报设备采购申请表或论证审核表,由国有资产处依据采购内容向财政厅采购处申报采购申请,并按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自行组织的采购参照同类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国有资产处负责签订。采购过程中的借款和报账,须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经项目负责人、国有资产处和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政府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国有资产处同项目建设部门应遵循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共同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建设规划、实验教学大纲、科研项目或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和预分经费指标,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填写《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购置申请表》,经各部门领导审查,报国有资产处审核汇总,再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审批后的计划,在计划年度内一般不得变动。因故确实需要变动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经费不得突破预分指标。严禁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第十七条 学院年度采购经费经院领导确定后,将经费指标下达到国有资产处统一管理,并监督和检查各部门采购经费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根据学院的采购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采购设备金额单价在2万元以下,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由申请部门填写《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超出上述金额的,由申请部门填写《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技术服务采购可行性论证审核表》。

第二十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部门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处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一条 重点(专项)建设项目采用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责任人为项目采购负责人。项目组根据学院审核同意下达的采购经费额度,编报项目建设年度采购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国有资产处。具体申购手续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向国有资产处提交,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根据采购清单,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与项目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执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确定供货方后,国有资产处和项目建设部门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采购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项目建设部门及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其监督的内容为:

一.采购执行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采购执行部门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三.采购执行部门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执行部门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一.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开标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自行组织的招标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四.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现金或物品,严格遵守经济合同中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院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国有资产处组织项目建设部门做好合同执行准备,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会同项目建设部门做好接收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检查运单、发票是否齐全,包装箱出现外损,应照相保存,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做好详细记录,以备后用。对进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进行有关报关、商检工作的检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及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国有资产处、项目建设参与部门、与采购设备相关的技术专业人员及供应商组成,共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统一归档。

第三十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国有资产处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按合同进行换货、退货、索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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