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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0-27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学院党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和《教育部工作规则》(教党〔2013〕38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学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教书育人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院校。

三、学院工作的准则是,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学院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六、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和院职能部门协助院长对学院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七、主要领导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等期间,按职务排序确定一名副书记(副院长)主持工作。副书记、副院长分工实行AB角制度,保证在必要时可以相互代管有关工作。AB角原则上不同时离校外出。

八、各部门(单位)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能分工,领导本部门(单位)的全面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九、加快行政职能转变,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

十、加强各项工作监管,完善党委领导、部门(单位)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十一、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学院各项工作。拟订学院改革与发展的规划,起草有关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学院和谐稳定。

十二、更加注重教育公共服务。探索完善建筑职业教育公共服务方式方法,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合理配置教学资源,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教育需求。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学院及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服务师生、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四、学院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见。规章制度实施后要进行调研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五、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十六、在对外协议的签署和相关法律问题处理时,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在学院办公室和经济法律事务工作组的专业指导下,积极主动取得法律顾问的帮助,按照工作程序处理问题。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须程序,增强规章制度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八、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制定和修改学院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十九、拟以学院名义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行为,应经过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内部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事先会签;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涉及重大学院利益和师生权益的,要公开征求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师生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学院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学院党委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二、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及各项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三、凡涉及学院利益、师生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学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四、要自觉接受校内外的监督,认真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学院及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有关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六、学院要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七、学院及各部门(单位)要虚心接受师生、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校内外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八、学院及各部门(单位)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学院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坚持信访领导接待日制度,协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督促有关事项的落实。

二十九、学院及各部门(单位)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实行党委会、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委务虚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学术委员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中层正职干部会、中层干部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党员大会和全体教职工大会。

三十一、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会议人员除党委成员外,党委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会前提出建议,由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查。会议议题须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意见基本一致并具备条件的,经党委书记审定后,提交党委会研究。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党委会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意见不统一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党委会研究。

党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八)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十二、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原则上每月一次,每年不少于8次,议题由党委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党委书记审定。

党委务虚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十三、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贯彻落实党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执行措施的议事制度,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学院办公室负责人一般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在符合党委会决定的前提下,形成院长办公会纪要,由院长签发。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上级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落实学院党委决策事项;

(三)研究拟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安排,制定具体行政规章制度;

(四)听取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部署检查行政全面工作,研究拟定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年度招生计划,研究解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问题;

(五)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议学院决算;

(六)研究实施学院基建工作;研究解决学院资产保护与管理等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听取监察、审计工作阶段性工作及重大项目监察、审计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做好廉洁从政工作;

(八)研究拟订行政机构设置,制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和后勤服务工作制度;

(九)研究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

(十)研究解决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十一)研究拟定重大对外合作项目方案、出国(境)组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等事项,研究拟定正科级以下干部(含正科级)、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含中级)出国(境)事宜,研究落实对外教育、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二)研究解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十三)研究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中需要共同商定的事项,通报工作情况;

(十四)其他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十四、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统一思想、沟通情况、讨论工作、推进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不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任务是对学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认识、通报交流工作、讨论研究专项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特别是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在推行过程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经党政联席会形式研究推进。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院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人一般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学院实行院系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教学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教学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院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教学工作评估办法、学术奖励制度等,在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教学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教学习部委员会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其章程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三十六、学院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委务虚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应由本人向会议召集人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在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备案后,由本人向会议召集人党委书记或院长请假,请批准后方可准假。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学院公文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力求短实新。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公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上行文和涉及重要事项的平行文、下行文,必须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分管部门可以起草。

三十八、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协商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的,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上报。

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以学院名义直接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向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工作的签报,经党委书记审签后,党委办公室统一报送。

三十九、以学院党委或者学院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后,按文件性质由党委书记或者院长签发。

四十、以学院党委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学院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院领导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公文,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经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

四十一、部门(单位)报请审批的公文,原则上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党务文件由党委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政务文件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学院设立统一的档案室和机要室,由党委办公室统一管理。

四十二、学院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应及时批阅。一般业务性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7天;限时办理的公文和特急件须及时批阅。学院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公文应批示明确意见。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

四十三、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签。经反复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连同文稿一并送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报学院领导协调或审定。内容涉及重大政策或敏感事项,容易引发问题的,主办部门应牵头进行座谈研讨;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规定审批、核准、资格、处罚等内容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重要规范性公文在报批时需附起草说明。

四十四、严格实行公文分级分工审核制度,健全公文质量保障体系。学院领导带头认真审核公文,严把公文质量;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认真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服务指导、督促检查;部门(单位)要健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业务处长分工审核工作机制;公文印制、收发部门要认真履行质量核查职责。

四十五、除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工会工作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如确有需要,可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函件形式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六、学院教职工要自觉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

四十七、学院教职工要坚决执行学院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学院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学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

四十八、学院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九、学院领导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宗旨意识,联系基层调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学院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党委书记、院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他院领导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党委书记和院长。学院领导外出时,应主动将出行地点、时间、联系方式告知学院办公室。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养,应事先报告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领导;教职工应事先报告相应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学院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二、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四、学院领导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生、人事管理、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基础建设等工作;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五、学院教职工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高等职业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