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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明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作者:时间:2016-12-29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住建部近日发布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定额》),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该《定额》与《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子目(定额编号5-356~5-373)同时废止。

 

《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以及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参考。

 

相比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定额》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人工消耗量水平做了进一步调整核实;补充增加了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相关子目;完善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说明,明确了其仅作为投资估算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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