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奖学金分配办法
(一)高职生
一等奖1500元/生; 二等奖1000元/生;
三等奖800元/生;。
(二)中职生
一等奖 800元/生、二等奖600元/生、
三等奖400元/生。
二、奖学金具体评定条件及要求
(一)享受奖金名额为年级实有人数的1/8。
其中一等奖占获奖人数的1/10,二等奖占获奖人数的3/10,三等奖占获奖人数的6/10,人数比例采取四舍五入。
(二)学生成绩以年级为单位按学年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不得有并列名次。(一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成绩应在90分以上、二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成绩应在85分以上、三等奖学金学生综合成绩应在80分以上)。
(三)成绩计算:总成绩=当学年个人学习平均成绩×70%+当学年操行成绩×30%。考查课、操行成绩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享受奖学金:
1.本学年受处分者;
2.有缺考、不及格现象(含操行)者;
3.被评为最差宿舍的学生;
4.吸烟、酗酒、不参加重大集体活动者;
5.其他。
三、优秀学生干部加分
(一)院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在平均成绩的基础上加4分;
(二)院学生会部长和副部长在平均成绩的基础上加3分;
(三)各系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在平均成绩的基础上加3分;
(四)各系学生会部长和副部长在平均成绩的基础上加2分;
(五)对班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级干部每班不超过3人加2分;组长级干部每班不超过3人加1分。
四、奖学金每学年9月评定一次。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