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规、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精神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合理、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以学生家庭经济因素作为主要认定依据,不添加其他非经济类因素,严格按照量化测评、民主评议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系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接收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八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成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各系成立以各系书记为组长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二)认真审核认定班级(年级或专业)学生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
(三)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
(四)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 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困难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且学生干部与普通同学组成比例各占学生代表的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开展班级(年级或专业)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表》(附件2,以下简称《测评表》)。
(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负责收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诚信表现。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
各系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按照《测评表》给每一项测评指标进行打分,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最高分100分。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同时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无生活来源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7.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8.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等于或略高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同时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等于或略高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6.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各系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量化测评得分≥50分)予以认定把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在校生人数的30%以内。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由学生自己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家长签字;
注:《申请表》不需任何一级民政部门盖章。
(二)《测评表》,由申请学生填写,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审查;
(三)其他能证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困难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开展实施,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
(二)各系组织负责收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参见附件3)。同时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测评表》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三)各系认定工作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系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系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系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系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随时留意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十八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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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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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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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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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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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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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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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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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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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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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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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 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2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表
系: 年级: 专业班级: 学号: 姓名: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参考权重 |
得分 |
备注 |
特殊情况,直接认定特殊困难 |
特殊困难 群体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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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生源地(15分) |
1.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15分) |
农村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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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 |
12 |
1.2来自非国家级贫困县(10分) |
农村 |
12 |
|
|
小城镇 |
8 |
1.3 来自地级市市区(15分 |
城市居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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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状况(40分) |
2.1父母双亲健康状况(20分) |
单亲家庭,父(母)身体健康 |
8 |
|
|
单亲家庭,父(母)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10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6 |
单亲家庭,父(母)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18 |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身体健康 |
5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8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2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
14 |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16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
9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16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
18 |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其他特殊情况 |
0-6 |
2.2多子女家庭(10分,有2个及以上子女,不含已结婚、独立生活的子女) |
其他子女均已就业 |
0 |
|
|
其他子女已不上学,但均无工作 |
2 |
其他子女有的在上学,也有不上学但无工作 |
3 |
其他子女均在上学(有的在接受义务教育) |
4 |
其他子女均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
5 |
其他子女均身体健康 |
2 |
|
|
其他子女有患疾病 |
3 |
其他子女有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
4 |
其他子女有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
4 |
其他子女有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5 |
2.3赡养老人(10分,祖父母、外祖父母) |
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3 |
|
|
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6 |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4 |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8 |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4 |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8 |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
6 |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
10 |
其他特殊情况 |
0-4 |
3.学生家庭收入情况(45分) |
3.1工作能力及收入(40分) |
父母双方均有工作,但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25 |
|
1、纯农户是指家庭除农业收入外,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 2、若为单亲家庭,符合所列选项的,按照所列分值+3分计分,但最高得分为40分 |
纯农户,父母一方务农,另一方在外务工,或双方均在外务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28 |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0 |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且耕地少,自然环境恶劣,收入极其有限 |
35 |
父母一方下岗或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0 |
父母双下岗或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 |
34 |
父母一方劳动能力差(残疾等),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1 |
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
34 |
父母双方均劳动能力差(残疾等) |
37 |
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 |
40 |
其他情况 |
0-15 |
3.2当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5分) |
当年使用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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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加项 |
4.1学生本人健康状况(20分) |
长期患病(慢性病)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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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
遭遇车祸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或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
20 |
4.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20分) |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旱灾等,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给分,最高20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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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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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一览
1、填写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家庭主要成员(共同居住)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及赡养老人户口页)。
3、如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须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4、如家庭主要成员或本人为伤残人员,须出具伤残人员的伤残证或伤残鉴定书复印件;如为一般性疾病患者、重大疾病患者或长期患慢性疾病患者的,须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5、如家庭需赡养老人, 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栏中“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写明是独立赡养还是共同赡养,老人人数以及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若身体患有疾病,需参照第四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 如家庭遭遇地震、旱灾、洪灾、泥石流、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栏中“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写明因灾造成的损失情况。
7.如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栏中“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写明情况
注:上述证明材料由各系审核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记录记入诚信档案,取消申请学生的困难生资格或拒绝将其列为认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