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采取廉政谈话方式,督促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二、谈话形式
(一)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党员干部谈心谈话。
(二)集体谈话。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体谈话。
(三)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进行个别谈话。
(四)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组织交流汇报的,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三、谈话内容
(一)中央、省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相关党纪法规。
(二)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的责任。
(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要求。
(五)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四、谈话原则
(一)廉洁从政原则。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教育疏导原则。应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三)以诚相待原则。应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四)实事求是原则。应增强责任意识,对党员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五)有的放矢原则。应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五、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类型。
(一)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岗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与任前谈话内容相同。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订改进措施。
(四)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发生。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六、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前,应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和准备,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
(三)任前谈话时,谈话对象需现场签订《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附件1),并于一个月内将《干部离职交接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附件2)上报校纪委。
(四)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五)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应在廉政谈话本上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重要的谈话记录和重要的问题处理结果书面材料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六)谈话后,谈话对象应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向谈话人书面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七)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组织实施
谈话采取党政一体、逐级负责的办法进行。
(—)对校级领导班子集体及其成员的谈话,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的谈话,由分管该单位的校级领导干部负责,必要时校纪委书记参加。
(三)对单位副职的谈话,由该单位的正职负责。必要时校党委组织人事处和校纪委派人参加。
(四)对科级以下干部的谈话,由分管相应科室的党政负责人实施。
(五)谈话做好记录,填写《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提醒 约谈 诫勉)谈话记录表》(附件3),经主管领导审阅后,由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归档。
八、其他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约谈及诫勉谈话制度》(豫建院纪〔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2.干部离职交接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
3.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提醒 约谈 诫勉)谈话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