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图书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保护图书馆读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图书馆秩序,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图书馆的读者和员工,以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图书馆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读者和员工的安全意识,组织安全培训,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图书馆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七条 图书馆馆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图书馆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具体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图书馆中层管理人员负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图书馆办公室牵头抓总。
第九条 安全管理责任属于各岗位职责人员的职责之一,要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不松懈、不放松。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成立图书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馆安全工作。馆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馆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实行馆、部、楼层三级安全工作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包括定期检查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组织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等。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机关及校保卫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对全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培训,认真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尘、防鼠、防霉等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全体馆员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责任观念,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认真做好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防止馆内财产流失,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本馆人员和读者要严格遵守入馆制度。读者进入图书馆必须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认证或校园卡刷卡认证,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图书馆。
第十八条 严格值班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水、电、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除隐患。下班后应认真检查本楼层门窗、设备、水电和各种电器是否关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修理。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要交待清楚。
第十九条 本馆各科室、书库的钥匙,不得擅自配制和借用。各区(室)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交由馆外人员使用,丢失和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配备。
第二十条 做好馆内一切家具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出入馆内的家具设备要询问、登记,防止丢失;馆内一切设备及办公用品,不经有关领导同意,一律不许外借。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图书馆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图书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 强化资源服务的防范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认真做好文献资源建设的内容审查,严把政治关,不提供非法资源和服务;健全完善图书捐赠管理办法,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
第二十三条 所有涉及宗教类图书一律封存,原则上不予外借,如确有研究需要,须经流通部主任、馆长、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借出,借期不得超过5天;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作者的有关图书,一经发现,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约参观制度,保证参观人员的身份真实,尽量陪同参观,所有涉外参观,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的统筹安排;严禁外来人员将非法出版物、宣传品、信贷等相关物品带入图书馆内。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图书馆应当立即报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获取专业支持和协助。
第六章 安全管理考评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考评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考评指标主要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应急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考评结果将作为图书馆评先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和修订,及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