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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5-2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 设中的责任,扎实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 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落 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 班子监督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构建党委统一 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 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到岗、落实到人。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明确责任目标为 基础、推动责任落实为重点、强化检查考核为支撑、严格责任追 究为保证,坚定不移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向深入。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

(一)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 动者,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学 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 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党总支委员会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 任。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未设党总支的部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 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其 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承 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及时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学 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 议事日程,纳入学校、二级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事业发展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同步考核。

(二)定期分析研判本校、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和党风廉政 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制定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落实 方案,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构建上下贯通、各负其责、 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 廉政建设工作,年初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安排,制定责任清单;年中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任务落实。每年向上 级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和落实学 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各学院领导班子 要健全和落实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合理分解、科 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制度刚性,确 保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五)坚持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 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 构和运行机制,强化“一把手”监督,加强对干部选任、人才引 进、职称评定、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基 建工程、项目建设、后勤服务、招生录取、学生奖(助)学金评 定与发放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定期排查廉政风险,制定 有效防控措施。

(六)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 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校风方面存在 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规范干部选任程序,严 格廉洁自律审查把关。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坚 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约谈。

(八)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加强校园廉洁文 化建设,推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师清廉从教、职工清廉从业、 学生清廉修身。

(九)把抓好巡视巡察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落 实巡视巡察问题整改要求,确保改彻底、改到位,推动巡视巡察 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机制化、长效化。

(十)支持和协助纪检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上 级有关方面和学校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 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把正风肃纪反腐和深化改革、 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推进党内监督、职能部门监督、 财务审计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第六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其他成 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校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 人职责,党总支书记、未设党总支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 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 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 述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上级要 求和部署,结合分管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要求, 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订职责 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积极组织实施。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半年向校党委书记汇报履行“一岗双责” 情况不少于1次。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定期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了解职责 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风廉政 建设专题调研,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每半年到基 层单位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1次,排查廉政风险,明确负面清单, 强化对职责范围内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管。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职责, 年初组织相应范围内领导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一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学校党 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未设党总支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对相 应的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单位(岗位)负责人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不少于1次,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联系)单位负责人 进行廉政提醒谈话不少于1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 话提醒,督促其自查自纠,对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 及时约谈。学校纪委书记要对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党总支书记及未设党总支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所属单位新提任 副科级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五)认真解决本单位或责任领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以及 师生意见集中的问题,积极开展信访矛盾纠纷和涉稳风险隐患排 查工作,处理师生的来信来访,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六)把抓好巡视巡察问题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落 实巡视巡察问题整改要求,确保改彻底、改到位,推动巡视巡察 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机制化、长效化。

(七)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学生上思政课不少于1次。

(八)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书记每年 听取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工作汇报不少于1次。

(九)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强化班子成员 之间的互相监督,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上下级互相监 督、群众监督领导的工作氛围。

(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按时 参加分管(联系)单位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严格执 行领导干部联系师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

(十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规依法履职用权,严格按规 则和程序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模范执行廉洁 自律、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言行。教育管理 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十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如实报告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 况,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 述廉述学报告一项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党委负责领导并组织对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建立专

项考核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相结合, 原则上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以组织单独考核。对考核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第八条 检查考核在单位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 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坚持自查总结与学校考核 相结合,重点检查考核与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 学校将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考核、奖惩重要依据。二 级单位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归入 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 法规要求,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对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负监督责任。要履行好 协助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教育预防,维护党的纪律;深化 作风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 评教育,督促整改;对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在组织、 人事部门进行干部、人才选拔考察时,负责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 门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的廉政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要求的,严格按照党规党纪行政法规、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 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 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 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 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不严格,坚 守政治规矩、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监管责任缺失,放任、包庇、纵容下属违反干部选拔、 人才招聘、职称评定、招生录取等方面纪律规矩,或者违反财政、 审计等法律法规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问题不力,以 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 响 的 ;

(五)对巡视巡察和其他专项检查中不支持配合,提供虚假 材料,或对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对本单位(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 或者不按规定处置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 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 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

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 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 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十二条所 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十二条所 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 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 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二级 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相关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主 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 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 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 责 任 。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 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第十二条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 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由上级 领导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本工作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