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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10-1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 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学校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化,保障学校事业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充分发挥教育事业统计在学校管理、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各项工 作如办学条件、招生、学生管理、师资、培训等数据进行搜 集、整理、分析统计,为学校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 定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 篡改,确保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按 照统计数据业务属性归口管理,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汇 总、审核、网站填报和现场报送工作等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 调,各专项教育事业信息统计由归口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 各单位分级分工负责,相互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的教育事业统计工 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制 度;

(二)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综合性教育 事业统计工作,指导、规范、协调和配合各专项统计报表的 填报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 资料,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并对 有关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四)负责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学校统计人员 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五)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服务学校战略管理和 科学决策;

(六)其他教育事业统计相关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具体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等情况 的统计;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学校师资队伍等数据的统计;

(三)教务处负责学生分专业统计、学生变动、学校教 学班额、专业设置等数据的统计;

(四)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占地、建筑(包括已建、在 建楼房面积)等情况的统计;

(五)招生就业处牵总负责招生、录取等情况的统计;

(六)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个人基本情况、获奖学金情 况、贫困生情况等统计;

(七)团委负责学生团员、党员等情况的统计;

(八)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 数字终端等资产情况的统计;

(九)保卫处负责安保人员等情况的统计;

(十)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实习实训场所、实训资源等情 况统计;

(十一)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数字校园网络建设等情况的 统计;

(十二)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建设等情况的统计;

(十三)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成人教育、对外开展培训、 职业技能证书等情况的统计;

(十四)文体部负责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学校体育场地 等情况的统计;

(十五)各院系、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以上数据统 计单位据实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十六)其他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专门指定统计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 人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按照相关 规定,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负责收集、审核、 录入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一致性负责。

(二)规范管理本单位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 料,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 案与归档。

(三)及时分析、梳理统计数据和资料,向所在单位和 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须保证所上报资料来源的可靠性,数据 的准确性,统计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统计人员发生人事调动 或离职的情况,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重新指派 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保证工作及时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各 类统计资料、数据填报任务、统计制度、统计业务档案等。

第三章 统计数据报送与发布

第九条 学校教育事业信息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党政办公 室依法依规统一组织各部门填报。各单位所上报的统计数据 须由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 公章。党政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编制学校完整报表,送校长 审批签字后报出。

第十条 各专项事业信息统计报表,由归口部门负责数 据采集、填报和审核,党政办公室配合提供专项统计报表中 所需的学校基础信息数据。统计数据和资料须经归口职能部 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对 学校事业评估、评价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统计报表,报 出前应及时向校长汇报。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 得擅自向社会机构和个人发布、提供统计资料与统计数据。

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综合性数据 应以学校年度高等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表为依据,专项业 务数据应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学校年度报表 应定期向党政办公室档案机要科移交有关统计数据、统计资 料报表。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上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有权对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部门和 单位进行督办,对教育事业统计与数据资料发布等工作中未 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数据失实等违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