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身心 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 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 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 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对该处理或 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 日制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提 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 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 责受理申诉、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复议 申诉事项等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外 事处、武装部(保卫处)、系部书记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召 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时,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代表可 以列席,并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并抽取申诉人所在学院 (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员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除申诉决议应由出席 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 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 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三章申诉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分)决定不服的,应 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条件为:
(一)原处理(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原处理(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三)原处理(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在作出原处理(分)决定时有徇私枉 法行为的。
对不符上述条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不予受理 或驳回。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 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系)、 专业、班级、学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 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申诉 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 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 接到申诉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 没有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或不在本办法受理申诉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 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 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 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 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七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 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 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分)决定 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个 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 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 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 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 查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二)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 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
(四)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 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五)听证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 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六)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理(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 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 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七)听证记录员应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 签名或者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 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原处理(分)决定即发生效 力 ;
(二)原处理(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分)明显 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 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
(三)对变更记过以上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变更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 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 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 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 定 ;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学生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学校申诉 处理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分)决定的,不得就同 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分)程度。
原处理(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规难于执行, 原处理(分)单位应当自收到评议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报校 长办公会,并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若认为 理由充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理(分) 单位为校长办公会,则报校党委会议,程序参照本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 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 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 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学校的处 理(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 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 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 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 16日印发的《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豫建院〔2015〕86号)和《河南 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豫 建院〔2015〕87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理(分)申诉申 请表
2.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告 知书
附 件 1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理(分)申诉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学号 |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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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 政治 面貌 |
| 系别 |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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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及联 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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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事项 | 本人对校方给予本人的 处理(分)决定结果有异议,特 此提出申诉,处理(分)文件: 文号: ,印发日期: 年 月 日。 申诉人签字: 申诉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诉 理由 | 申诉提示 | ①处理(分)决定使用依据不当 ②处理(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③处理(分)决定依据事实不清,或有新证据证明事实不符 ④处理(分)决定的人员有违规操作 ⑤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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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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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申诉人应提供原处理(分)决定复印件,以及申诉所需的证据;
2.在本表申诉提示中,勾画所选理由;如无符合申诉提示,请在 “其它”后注明。
附件2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告知书
学生姓名:
你 于 年 月 日上交的书面申诉收悉。
根据《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 经 年 月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对你所申诉 给予你处理(分)的决定(文件号为)做
出下列种类复查决定之第 类复查决定:
第 A 类:原处理(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处理(分)适当,维持原处理(分)决定。第 B 类:原处理(分)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依据错误、 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处理(分)不适当或出现错误,向原 处理(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 条 规定,你如对本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复查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再申 诉。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 确定代理人身份及权限。
特此告知。
学生签字: 复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