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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12-27 [来源]: [浏览次数]:

                                     豫建院〔2024〕63号

 

 

关于印发《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5月22日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有余力、扶困优先”的原则,提倡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对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思想教育、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协议以外的要求;

(三)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学生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名从事经商活动,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工单位要求的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勤工助学用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立岗位及用工人数的申请;

(二)选择适合本单位工作要求的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解聘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

(四)提出勤工助学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五)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九条 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二)向学生公开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三)保证学生在上岗时所从事的各项工作不会给学生带来人身、财产、精神上的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及时、准确上报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考核情况和劳动报酬,禁止漏报、虚报、拖延报送,不得影响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要求:

(一)根据学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和有关单位用工实际需求设置岗位。

(二)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超额设岗或设立超越学生能力、与学生学习时间冲突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类型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1.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劳动。

        2.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招聘及录用

    第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每学年初向学生处提交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用工申请,原则上应在开学后两周之内完成。临时用工需另外提交用工申请,原则上应提前一周申请。

    根据不同情况,用工单位需要分别填写报送《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明细表》《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临时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假期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等,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发布全校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用工单位负责具体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同意聘用后,与学生本人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学生方可进行工作。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和薪资发放

    第十五条  原则上用工单位聘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应占该用工单位用工人数的80%以上。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素质教育和安全教育,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以作为薪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薪资及发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岗位劳动时间原则上每周时长不超过8小时,每月时长不超过40小时。学生勤工助学月工时超过最高时限,原则上超出部分不再计酬;

(二)固定岗位按月计酬,用工单位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该单位用工总人数80%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月发放400元;占比不足80%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学生当月工作时长低于30小时的,按每小时10元计酬;

(三)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酬为10元,原则上每人每日总额不超过5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用工的单位,学校不予发放酬金。

    第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发相应酬金:

(一)态度不端正,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或故意损坏劳动工具及公共财物的。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可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业的;

(二)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处罚的;

(三)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

(四)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二十条  如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需要调整,需提前5 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在调整后一周内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豫建院〔2021〕100号)废止。 

 

附件:1.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职责明细表

2.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3.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用工单位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

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假期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

5.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6.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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