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院〔2024〕56号
关于印发《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5月16日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横幅、海报等
宣传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氛围和优美、整洁的校园环境,构建文明校园,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全校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电子显示屏(下文简称电子屏)、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的功能,优化育人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宣传品是指由校内外各单位和各学生组织,为举办活动、开展宣传而在校内主要干道、重点区域、公共场所临时悬挂、张贴、布置、发放的各种宣传物等,包含电子屏标语、宣传栏、横幅标语、海报、展板、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印刷出版物、临时指路牌、地图、彩旗等。
第三条 校园宣传品是学校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和载体,是学校立德树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文化环境因素,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各单位要从促进学校文化建设,展示有特色高水平学校应有风貌的角度,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校园各类宣传品的内容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容及规格要求
第四条 校园宣传品内容应确保符合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宣传品内容要健康、用语要准确,制作要美观、布展要规范。
第五条 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设置、悬挂和张贴电子屏、横幅、海报、宣传展板等宣传品:
(一)为党和国家、河南省、郑州市重大活动营造氛围;
(二)为学校重大活动营造氛围;
(三)庆祝重要节日;
(四)校内各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
(五)宣传与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内容;
(六)其他经批准的内容。
第六条 严禁制作、悬挂、设置和张贴有下列情况和内容的电子屏、横幅、海报、宣传展板等宣传品:
(一)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内容低俗的;
(三)有涉密事项的;
(四)纯商业广告性宣传的;
(五)涉及各种助考班、培训班宣传的;
(六)其他未经批准的内容。
第七条 横幅、海报等宣传品的文字要以简体中文或规范英文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生僻字。
第八条 宣传品标语画幅大小与悬挂空间相协调,悬挂要端正、平直。
第九条 标语横幅悬挂不得妨碍交通、损害树木和公共设施,不得引发安全隐患、影响校园秩序。各单位在本单位楼前悬挂、张贴、设置的临时性宣传条幅、海报、通知、展板和临时指路牌等宣传品,在活动期间要注意维护,并于活动结束后立即自行撤除。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要求
第十条 校园电子屏、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审批登记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校内各单位在校园内公共区域悬挂横幅、使用电子屏,张贴海报、广告、临时路牌、地图等宣传品,内容需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校级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宣传品,内容需由团委审批,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各系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宣传品,内容需由各系审批,并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校内各单位在内部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内容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校园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发布备案表》(见附件1)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校园电子屏、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申请单位至少在设置、悬挂和张贴前3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校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发布审批表》(见附件2)。校园电子屏、横幅、海报设置、悬挂和张贴期限最长为7个工作日,到期后申请单位应立即拆除。未经审核批准的电子屏、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不得设置、悬挂和张贴,违者视具体情况由党委宣传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校园宣传品实行归口管理,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宣传活动及宣传品的审批备案、宣传内容的审核把关和监督通报工作;学生工作部及各系负责对学生开展文明教育,引导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品,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校团委及各系负责管理全校社团类学生组织宣传品的规范摆放、发布,对学生组织及社团违规、非法和未经审批的宣传品进行清理整顿;武装部(保卫处)负责校园巡查,禁止违规、非法和未经审批的广告和宣传活动、商业宣传品进校园,负责协助党委宣传部纠正、制止未经审批的宣传行为并及时拆除违规、非法和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对食堂、超市、营业厅等商户的管理,协助党委宣传部及时清理拆除、收缴违规、非法和未经审批的宣传品。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的管理工作,做好横幅、橱窗展示栏布展的整体规划。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要求,要注意保持宣传品的整洁和完好性,做到玻璃明净,照明完备,无覆盖物,有专人负责,定期维护更新(每学期更新不少于2次),对于残破变形宣传品须及时清除。
第四章 严格禁止的宣传品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悬挂、设置、张贴纯商业性的产品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横幅、商业广告和营销海报等宣传品。经学校相关单位批准设立的校内商业网点的广告、横幅等宣传品只允许悬挂、设置于店铺的门面内,且不得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内容。
第十五条 禁止校外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校园内私自悬挂横幅、设置广告或张贴宣传品。校外单位、团体与校内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需悬挂横幅和张贴宣传品的,须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原则上禁止校外单位在校内进行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以赞助经费、赠送设备等方式支援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工商企业,进校开展推介产品等活动的,须由与其合作或为其提供场所的校内单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报武装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备案。此类活动宣传品的宣传内容须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关,原则上只允许悬挂、设置于受赞助单位门口和活动场地,不得在校门、学校主干道悬挂、设置,赞助单位名称不得出现在宣传品正文内容里,只能以下标落款的形式出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附件:1.《校园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发布备案表》
2.《校园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宣传品发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