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院〔2024〕11号
关于印发《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月16日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豫科〔2021〕7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以“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和学术交流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
(二)剽窃;
(三)伪造、篡改;
(四)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
(五)不当署名;
(六)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
(七)造假;
(八)泄密;
(九)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以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具体表现形式见《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豫建院〔2024〕10号)。
第三章 受理、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 对学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确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并保护实名举报,以匿名方式举报,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五条 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对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的调查、处理,由科研外事处、组织人事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的调查、处理,由科研外事处、学生工作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正;
(二)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三)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直接、间接或潜在利益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声明并回避;
(四)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举报人及调查认定情况。
第七条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学校、单位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举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后,需将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其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主动退回因学术不端行为所获各种利益,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的;
(五)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二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科研外事处等相关单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追回研究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项目申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三)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和职务职称;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五)辞退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学生,依照《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除学校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处分外,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接受项目主管单位的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转交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应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异议复核
第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申请异议和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