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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9-01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48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平稳,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错综复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不容低估。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部分支出进度较慢、预算资金大量结转、国库存款沉淀较多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支出预算管理

  (一)加快下达年初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对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本级财政要列入年初预算,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对于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执行的项目,以及无需再支出的据实结算项目,要及时收回总预算,重新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基建工程及其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用好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快当年预算执行的同时,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结转项目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及时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结转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将不再使用的结转资金及时收回总预算。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与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对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相应减少安排其预算。

  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一)做好支付前期准备。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力争做到资金一旦下达,及时分配使用。

  (二)加快资金审核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内设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要跟踪后续进展;要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

  (三)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对于按有关规定从国库拨付到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的资金,要采取措施加快形成实际支出,防止资金滞留专户。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等以拨代支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从201461日起,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目前已设立的专项支出财政专户要逐步取消,确需保留的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加强暂付款和权责发生制核算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对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应及时收回核销;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政借垫款要限期收回。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地方各级财政应按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不得超范围列支。

  三、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分析评价

  (一)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制度,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财政拨款规模较大的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要重点分析,加强对垂直管理下级单位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深入分析预算执行中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预算收支执行、国库存款、结转结余、暂付暂存款和财政专户资金的分析,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管理办法,并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预算执行和排名情况,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

  (二)健全考核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同一部门通过不同预算分别安排的支出,都要纳入执行进度考核范围。对于所属单位当年预算执行进度低于平均进度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减下一年该单位项目经费;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对本级部门和下一级地区的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建立以减少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核心的预算执行考核评价体系,对于支出进度较低、存量资金数额较大的部门或地区,在安排下年预算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也要予以适当核减。

  (三)加大问责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对于预算执行不力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地区,应采取通报、调研或约谈等方式,提出加快预算执行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或地区查找原因并改进工作。上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完善地方支出进度月度通报机制,对排名靠后的下一级财政部门,将支出进度情况通报同级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下一级财政部门要撰写情况说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预算执行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把握财政支出及时性与均衡性的关系,避免月度间支出水平大起大落,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20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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