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豫政办 〔2014〕54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增强财政支出安排的科学性,加强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编制工作,增强预算科学性
(一)编制中期财政规划。2014年启动编制2015—2017年中期财政规划,将预算安排期限从1年扩展到3年,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提升政府统筹调控能力,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二)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设定纳入预算准入条件,按年度预计支付额编列年度支出预算,逾期未支付的统一收回,确需再安排的,经审核后纳入以后年度财政规划;已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且计划第二年实施的项目支出,要提前半年细化到“项”级预算科目和执行责任单位。从2015年起,省直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90%以上要细化到项目和执行责任单位。规范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支出编制管理,加大综合预算统筹力度,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三)加强绩效预算管理。突出绩效导向,将项目支出安排与预期经济社会绩效目标相结合,与预算执行进度、监督检查结果、实施效果等挂钩;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配置效能。
二、加快预算执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快预算资金下达。完善部门支出责任考核制度,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上半年要完成60%以上,9月底完成80%以上,10月底完成调整预算的85%以上。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低于时序进度20%以上的,可由省财政统筹调整用于其他急需支出。除救灾、预留项目配套外,部门预算待分资金和参与分配的待分专款要于6月30日前分配到具体执行责任单位和具体项目;逾期未分配的,可由省财政统筹调整安排使用。
(二)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对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一年度进行清算。每年10月底前提前预编全年非税收支平衡表,根据预计全年收入及时安排下达支出。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资金,要于每年6月底前分配到具体执行责任单位和具体项目,年终统一清算,超支部分抵顶下一年度预算。
(三)建立预算中期评估论证机制。省财政厅要于每年9月底前对省级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分科目、分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8月底前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执行责任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当年亟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对部门维持性项目支出进度缓慢、预计年底结余的,要及早调整用于部门亟需支出。
(四)尽快实施政府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要在年度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或追加预算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省财政厅要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部门在收到批复后要抓紧实施政府采购,并在计划确定时间内完成政府采购工作,超过计划时间未完成政府采购的,视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余,原则上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三、规范预算追加,增强预算约束
(一)严格预算调整。各部门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政策调整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预算执行中不得调增“三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经费和会议费。
(二)严控预算追加。今后省级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新的增支政策,确需安排的重大支出在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时统筹考虑;严控临时追加,除落实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今后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受理部门申请追加经费事项。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新增的需要支出,由部门统筹年初预算、结转资金和消化单位原有账户财政存量资金解决。
(三)规范追加经费程序。确需追加经费的项目,追加经费预算当年应支出完毕,当年不能支出的,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除紧急事项外,申请追加经费事项先由部门按要求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集中统一办理并按程序报批。其中:上半年每季度办理一次,下半年每两个月办理一次,12月不再办理单位追加申请。
四、完善工作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规模
(一)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每年要定期对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切实压缩规模。对预算指标结余的要收回或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省级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非税支出项目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可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省级预算安排形成的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年底作为净结余统一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确需再安排的,编入以后年度预算。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部门结余统一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形成的结转资金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管理。
(二)建立消化单位原有账户资金机制。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争取2014年年底前取消行政事业单位除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基本账户外开设的其他账户,以后逐步取消行政机关基本账户。逐部门、逐单位、逐账户核实原有账户结余资金性质,经认定为非财政存量资金的,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的前提下,由部门自行分类制定消化措施;经认定为财政存量资金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优先用于解决本部门预算执行中的缺口。
(三)加强扣款经费支出管理。对上下级财政结算扣款、按政策要求集中下级财政收入、收回已拨经费等,确需再列支出的,应提前做好项目筛选工作,确保在扣款文件下发当年列支或下达,改革当年扣款次年再安排或当年收入次年安排管理方式,压缩年底专项结余规模。完善省级统发工资单位个人代扣款项管理办法,从2014年10月起,从个人工资中代扣款项不再转单位基本账户,由单位统一从零余额账户中支付。
五、强化国库管理,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一)开展国库现金运作。省财政厅要科学、合理调度国库资金,切实满足重点支出和民生项目资金需求;加强与人民银行沟通协调,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实施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在保证财政专户日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利用专项支出、社保基金等专户间歇资金,开展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增值保值活动;加快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入库进度,将利息收入调入国库弥补财力不足。精简专户数量,强化专户结余资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统筹使用。
(二)清理财政对外借款。省财政厅要认真开展对外借款核查,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建立机制,对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抓紧调整追加预算,办理转列支出手续,按程序尽快核销;对没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采取抵扣转移支付和财政拨款资金、列入省级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程序核销等方式予以解决;严禁违规新增对外借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严禁部门利用财政拨款资金对外借款。
(三)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加强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理财、为民理财、科学理财的内在要求。省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共同推动财政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