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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6-11-17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五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先到财务处交齐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学籍中断;若学籍中断两周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可办理注册手续,但学籍中断期间按缺席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费用的,可持乡、村或父母单位、街道办事处等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手续后,再行办理注册手续。符合贷款条件而不愿贷款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休学与复学

第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填写“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各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审批并出具休学通知书。学生持休学通知书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章 升级、留级

第八条学生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准予升级。

(二)在一个学年内所有课程经正常考核及补考后,不合格门次不超过3门(含3门)。

第九条学生符合以下情况,学院将对该学生办理留级手续:

在一个学年内所有课程经正常考核及补考后,不合格门次达到四门者;

第四章 退学

第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一个学年内所有课程经正常考核及补考后,不合格门次达五门及以上者;
(二)已经留级学生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学校在网上公告,两周内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诉。在学校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五章转专业

第十四条 根据学生专长、身体状况或其它特殊情况,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入校后,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但每人只限转一次专业,教育厅备案后不能再转入原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校园网上下载转专业申请表,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转入系签署意见,由转出系汇总申请表交学籍管理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后经主管院长审签,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对口升学、3+2分段制高职和五年一贯制的学生及艺术生;

(二)文科生转入纯理科的专业;

(三)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前,应当参加原所在班级军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章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等其它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对口升学、单独考试招生、3+2分段制高职、五年一贯制的学生及艺术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毕业而已毕业的学生,学校追回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办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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