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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2-11-21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对该处理或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和法律顾问组成。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时,主管学生处分的职能部门的代表可以列席,并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至少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除申诉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需本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原因,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五)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专业、班级、学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没有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不在本办法受理的申诉范围内的事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或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解决。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原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二)原处理(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分)明显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

(三)对变更记过以上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变更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学校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规难于执行者,原处分单位应当自收到评议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报校长办公会,并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分单位为院长会议,则报校党委会议,程序参照本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向河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第五章 听证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申请举行听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议举行听证,但在举行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证报告。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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