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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时间:2022-11-21点击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建筑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务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本条例第二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按本条例第二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赌场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损坏公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故意损坏公物者,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私接、乱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擅自在外租房、夜不归宿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藏、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藏匿、出售、服用违禁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策划、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属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18~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5~4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43~5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55~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1及6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损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转借、涂改、伪造学生证、胸卡及其他证件或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者;

(五)因违纪造成损失,应赔偿而不赔偿者

第十六条 凡受行政处分者,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及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取证整理由各系办理。

第十八条 处分权限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5个工作日内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处理,经系党政联席会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填写《处分建议书》,由系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学生工作处于 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对跨系违纪学生的处理,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系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各系填写《处分建议书》,由系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学生工作处于 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学生违纪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复议

(四)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由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印发,视情况公布,并由系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 3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个月,记过、留校查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处分到期后,学生需在班会上做出书面申请,由班委给出学生表现鉴定,辅导员签字后报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系部上报学生处,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 2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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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450064   电 话:0371-6787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