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6-11-17点击数:

 

 

为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申诉

第一条学院各系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学院处分有违规或者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至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三条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由申诉人签名: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四、证据。五、年、月、日。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当由申诉人选出3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申诉人除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外,应当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起3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申诉不符合第一条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依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章评议

第十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肄业。

第十一条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二条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者关系人的隐私,或者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评议决定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属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评议决定单位。五、年、月、日。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四条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者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者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当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十五条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规难于执行者,原处分单位应当自收到评议决定书5日内报院长会议,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院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分单位为院长会议,则报院党委会议,程序参照本条。

第十六条若无第十五条情况,评议决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中涉及的各种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6日起生效,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16日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地 址:郑州市二七区工业路 51 号 

邮 编 450064   电 话:0371-6787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