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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的法治探索与实践
2021-07-19 14:48   审核人:

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的法治探索与实践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杨静

梁柏台在建党初期就加入中国共产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领导人之一,也是人民法制事业的创始人、人民司法制度的开拓者、红色政权的第一位检察长,是党的伟大事业与人民检察制度最早期的重要“力行者”,被毛泽东称为“红色法律专家”。他先后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他和何叔衡等一起,开展了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历任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临时最高法院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等职。

从小立志做“许国大丈夫”

梁柏台,1899年9月生于浙江省新昌县。他从小立志要做一个“以身付诸国,竭力以担国事,以保国家,不以私而忘公”的“许国大丈夫”。1915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知新学校,发愤向学。在校受新学影响,其萌发了朴素的爱国主义思想和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种子。1918年,梁柏台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在新思潮、新思想影响下,梁柏台加入杭州学生联合救国会和浙一师学校社会服务团作为讲演骨干进行讲演宣传,参加民众代表团,旁听省议会,同议员展开面对面的斗争,期间斗争学习两不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学习法文、俄文,准备留法、赴苏,进一步学习深造。梁柏台于1920年冬在上海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我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1921年,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肖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1921年到1931年,在苏联期间,他在莫斯科东方大学潜心研究马列主义,大学毕业后被派往海参崴,长期在苏联远东地区从事华工革命运动。1927年后,梁柏台被调到位于中苏边境的伯力省法院任审判员,致力于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他俄文、中文都好,在调去当审判员时,先去学习了一个时期的红色法律,这为他后来回国在苏区从事立法、司法工作打下了基础。

主持苏区多项法律制定

1931年梁柏台回国在闽西、瑞金开展工作。1931年11月梁柏台出席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委员参加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2年在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并着手起草《劳动感化院组织法》。他起草制定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并发布司法部第二号命令,颁布《劳动感化院章程》。1933年出席人民委员会第38次常会,向大会报告起草刑法的问题。1934年其参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

梁柏台主持了苏区多项法律的制定。他不仅亲自起草讨论法律,为了更好确保法律实施效果,他还在立法解释、宣传,法律实施保障、监督、普法选举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选举法和选举工作为例,1933年,他在《红色中华》发表“就《选举法》上几个疑问的解释”,并对选举等工作起草多篇文章和工作报告。

在司法方面做了大量有意义的工作

梁柏台被誉为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在上世纪30年代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机关的设立和司法制度的创建做出开拓性的贡献。梁柏台到苏区后,在承担立法工作的同时也一直在做司法方面的工作。1931年12月,梁柏台被任命司法人民委员部委员,因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张国焘一直没有到职,梁柏台成了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实际负责人。1933年4月26日,梁柏台被任命为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1934年2月,梁柏台又担任了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兼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务。在苏区工作的短短4年,梁柏台做了大量有意义的工作。

1932年,梁柏台出席闽西政府裁判部刑事法庭公开审判并担任主审;以陪审委员身份出席中央临时最高法庭第一次审判开庭;主持召开闽赣两省及瑞金直属裁判部长联席会议,完成县一级裁判部的建立;受命与何叔衡、刘伯承、陈寿昌、刘振山组成最高法临时法庭,这些人经常与梁柏台谈工作。据梁柏台妻周月林回忆,来的最多的是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何叔衡此前主要做党的工作,梁柏台在苏联学过红色法律,做过法院审判员,有实际工作经验。

梁柏台领导司法部,注重司法工作留痕,注重司法程式文书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司法文书文件上,其颁布司法部第一号训令,颁制判决书、审判记录、传票及案卷的样式四种,并颁布统一格式处理一切案件。这为革命早期确立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审判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后,梁柏台当选中央执行委员和司法人民委员,着手司法部的建制工作,报告组织法的重要原则,依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训令精神,着手建立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司法机关裁判部。梁柏台通过4年的工作,推动公开审判制度、巡回法庭、劳动法庭、军事裁判所、审判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制、辩护制度、回避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上诉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苏区良好运行。

苏区法检系统仿效苏联,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而是采取“审检合一制”,将检察机关附在审判机关之内。在最高法院内设置正副监察长各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县裁判部设检察员若干人,负责刑事案件的预审、公诉。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最高法院设立特别法庭,检察院作为内设机构,梁柏台担任临时检察长。这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适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倡导“劳动改造要与教育感化相结合”

中央苏区坚持“教育感化人,劳动改造人”的狱政理念,在苏区建立了以感化教育和劳动改造为宗旨的新民主主义新型监狱——劳动感化院,并为延安时期以及新中国的监狱制度所继承和发展。

梁柏台将劳动感化院作为司法人民委员部一项重要的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发展完善。1933年3月,他主持召开闽赣两省、瑞金直属县及附近各县裁判部长第二次联席会,就包括加强劳动感化院管理工作在内的裁判工作进行讨论,并将会议情况提交同月召开的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常会进行讨论和决议,使得狱政工作向前迈进一大步。

在强调监狱具有惩罚属性的同时,也强调监狱工作的目的在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感化,劳动是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手段。梁柏台结合中央苏区的革命情势,立足法制初创的实际,着手创制中央苏区的监狱制度。梁柏台作为推动者、倡导者,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他也被认为是“中国劳动改造教育感化制度创始人”。

正是得益于梁柏台的大力推动和积极倡导,在中央根据地的瑞金、兴国、博生、长汀等地,纷纷建立了劳动感化院。至此,具有工农民主政权特色的监狱机关初步建立。

梁柏台创立劳动感化院的初衷在于,摒弃封建社会狱政制度“惩办主义”,倡导“劳动改造要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的狱政指导思想。在梁柏台看来,在劳动感化院的运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生产与感化的关系、劳动和教育的关系,两者不可偏废。在劳动感化院内,不仅有工厂让服刑人员参加劳动,还设有学校,让服刑人员参加专业技能的培训教育和教育感化课程的学习。通过学习掌握生存技能和文化知识,让服刑人员具备回归社会的谋生技能并能从思想上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1933年5月,梁柏台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关于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强调,“感化方面,充实文化工作人员,要有计划的来教育犯人,经常的上识字课、政治课等。将列宁室(俱乐部)、图书馆健全起来,利用犯人工作以外的时间,通过学习文化理论知识来感化他们。感化犯人的工作,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应当特别注意。”1934年1月,他在“二苏大会”报告中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的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中央苏区劳动感化院的探索实践尽管时间短暂,但它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却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监狱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6年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将“对犯法人采用感化主义”这一基本狱政方针,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在共和国的狱政史上。

深刻了解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短暂而辉煌的人生,传承发扬他在立法、司法、狱政等方面的红色基因,并在立法和司法工作中予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于更好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展现新担当、实现新作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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