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院〔2014〕78号】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5-10-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营造遵循学术规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的良好环境,认真落实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科研等学术任务中的作用,有效保障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学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河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及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名。委员由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系部负责人等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教研室主任、骨干教师、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学院研究决定;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外事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科研外事处处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熟悉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动态;

(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同时在行业协会(学会)等学术团体具有业务兼职职务;

(六)能够引导所在专业领域与行业企业进行深度校企合作;

(七)能够指导年青教师进行专业训练、教科研、企业实践等职业技能及业务拓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由系部民主推荐、全院副高以上职称人员进行公开公正的民主选举,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任务的性质、范围或学科专业的不同,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的负责人在委员中经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会议许可,不得随意传播扩散。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委员资格。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横向课题合作及开发;

(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论文、论著评优推荐、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出国(境)教师培训及学术交流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到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方可举行。会议的通知、安排等组织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及会议决议将以书面文件向院党委报告,并在必要时以校园网形式予以公布并下达。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学院将通过网页进行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参与学术委员会举办的会议,将根据会议内容折合成工作量。具体标准如下:

论文(课件)评审推荐:2分/篇(件)

项目立项、结项评审:2分/项

职称、专家等评审推荐会议:10分/半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学术委员会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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