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6-11-01 点击数: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和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是教学信息反馈的重要途径。为严肃校规校纪,端正校风学风,保证教学质量,使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考核工作由教务处总体负责并整体部署。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由教务处提出对考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公共基础课和跨系专业基础课由教务处与相关系(部)协同组织安排,专业课考试由各系自行安排。

第二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进行前四周教务处下发期末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各系(部)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系(部)期末考试方案,考试方案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批后,各考试组织部门按照考试方案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要做到组织严谨,安排合理,责任明确。“考试方案”应于考试前15个工作日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 各系(部)制定的“考试方案”内容包括:各专业、年级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及考核方式;组织命题(命题单位、教师、命题依据要求等);考试安排和考场安排;监考安排及监考教师培训;考试巡视人员的安排;阅卷方案;成绩录入要求与措施;考核成绩归档与试卷存放;作弊学生处理;考试工作应急预案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已审批的考试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考试前以系(部)为单位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方面的教育,对监考和巡考人员进行考场规则和监考职责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 考试均实行单人单桌,一般教室每个考场安排2位教师监考,多媒体阶梯教室60人以上不得少于3人,由开课的系(部)安排监考员。每位教师和教辅人员都有监考的义务,基础部、思政部、文体部要派出监考员协助对各系(部)的监考工作。教务处可根据各门课程试题的特点以及考试人数、时间,混编考场座位和调配监考员。

第七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院设立考务办公室(教务处),由学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系(部)及其他部门相关领导组成巡考组,负责处理当天考场发生的异常情况。巡考组及其人员的工作安排由考务办公室(教务处)负责。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考试资格

第八条 考核方式

1.凡属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除讲座外,每学期均要进行成绩考核。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开设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安排3~4门。各系部在开学初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

3.考试可以采用笔试和口试、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等不同形式。对开卷考试方式要从严掌握,若任课教师需采用开卷形式考核,须经教研室和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需在“考场安排表”和该课程试卷上注明“开卷”字样。实践性强的课程,可采取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考核并举的方式,综合评定该门课程考核成绩,尤其要重点突出学生的技能考核。

4.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考试安排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审核。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如确因课程性质和考核方式特殊,需延长考核时间的,须在命题时一并提出,审定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并将考核时间打印在“考场安排表”和该课程试卷纸上。

5.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经常性考核的方式。主要通过课堂提问、作业、论文、实验,实操、平时测验及学生学习态度等采集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必须在课程计划时数内进行,教务处不另行安排时间。

6.课程考核中,各专业也可将一学期中所开设的专业类课程组合成课程组,设定项目或目标,并根据学生对此项目或目标的完成情况对课程组中的课程进行分别考核。

第九条 各系(部)和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查学生的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生所在系(部),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教务处备案。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正常考试:

1.无故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规定的教学时数(按学期计)的三分之一(含)者;

2.不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的)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含)者。

第十条 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确实因病或因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和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擅自缺考者,一律以旷考论处。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三章 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命题基本要求

1.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要求,要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不出偏题、怪题。

2.试题要有较大的覆盖面,且难易比例适当,既能考核学生全面掌握知识的状况,又便于分辨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考核内容应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占60%左右;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应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占30%左右;提高部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能力,占10%左右。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

3. 命题的类型应多种多样,可采用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论述题、简答题、分析题、计算题、说明题、案例题等,避免过于单调,至少应包括4种以上题型。

4.试题要求实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语言规范,术语准确,逻辑得当。

5.考试课程要同时拟定A、B两套份量相当的试题。A、B试卷试题的重复率控制在20%以内,命题的同时要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并报教务处。凡无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试题不可用来考试。

6.命题采取统一格式(教务处提供试题模板),并用计算机打印出试题样卷,于课程考试前两周按规定格式填写命题分析表报专业教研室审定。

7.建立命题审批制度。考试命题须在有关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约请有经验的教师或经指定的专人(命题组)负责,由教研室(组)主任对试题进行审核,系(部)主任批准。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复印、考试。教师对所任课程的试卷质量负责,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对全系(部)试卷质量负责。未经审批的试卷,其考试无效。

8.试题送审前,命题教师应进行试做(或由专业教研室指定专人试做),根据试做情况修订命题。试题送审后,参与出题的教师不再组织集体答疑,严禁以任何方式将试题内容暗示或泄露给学生。

第十三条 课程标准、教材比较稳定的课程将逐步建立试题库。试题库建设由系部制定计划,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研究确定试题题型、数量、深广度后,拟定试题,每套试题库应包括10套以上试卷并附标准答案。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有计划地确定部分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对同教材、同课时、同学期开的课,一般要安排统考和教考分离。

第十五条 试卷印制与管理

1.考试用题由各系(部)教务管理员在两套命题中任选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另一套作为补考用题。试题一经确定,考前应作为密件封存,使用过的试题作为教学档案由系(部)归档保存。

2.考试制卷工作于考试前10天开始,所有试卷经督导核查后由督导开具试卷准印单,系(部)教务员持准印单和密封试题到文印室缴付印刷制卷。

3.试卷印制完成后,由系(部)教务管理员领回,组织人员进行试题分发装订,并按照考场人数及考试安排分类存放。印制完成的试题装订过程中要注意保密,多余的试题要进行封存,待考试结束后统一交文印室销毁。

4.考务人员需于考试开始前30分钟将试卷运送到考务室,将密封的试卷分发给监考教师,并与监考教师核对试卷份数和检查试卷印制质量。

5.考试工作结束后,试卷要按照教务处试卷装订要求进行装订并分类保存,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两年,保存期满后,经教务处批准作销毁处理。

6.要加强对试卷的印制、装订、分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考题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教务处、督导室、系(部)对所有考试课程试卷进行核查,被查的试卷,应由命题者对命题原则及与命题有关的问题做出说明。

第四章 阅卷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阅卷工作一般在系(部)或教研室(组)领导下,采取集中评阅的方式,有条件的课程应采取流水作业式集中阅卷、评分;实践课考核,应根据学生实际操作结果现场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阅卷人员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进行阅卷评分,未经所在系(部)或教研室批准,改变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阅卷期间,任课教师和阅卷人员不许将学生答卷带回家中,必须在系(部)或教研室指定的地点评卷。在此期间严禁学生到阅卷点约见有关阅卷人员。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开始前一周将学生平时成绩报送系(部)教务管理员处,学生平时成绩报告单的填写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字体规范工整、清晰准确(涂改之处需教师签名或盖章),凡被“取消考核资格”、“休学”、“退学”等无成绩者,应注明具体情况,不得留空格,任课教师在学生平时成绩单规定的位置上签名后所报成绩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学生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由该门课程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课堂提问、平时作业、小测验、实验报告等教学环节综合评定。

第五章 试卷整理与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试卷的整理、装订。试卷整理以班级为单位,由任课教师负责,整理顺序如下:

1、 学院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

2、 考场情况记录表;

3、 其他应附加的材料(如:试卷分值调整说明、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等);

4、 考试成绩分析表;

5、 考试成绩登记表;

6、 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

7、 学生答卷(需按考试成绩登记表名单整理装订。对于有答题卡的试卷,只装订答题卡,但需在答题卡前面装订一份空白试卷)。

第二十三条 补考试卷的整理、装订。补考试卷的整理、装订由补考阅卷教师负责。为便于试卷的保存,补考试卷一律按照课程装订,即同一门补考课程全体补考学生的试卷装订在一起。补考试卷的装订顺序:

1、 学院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

2、 考场情况记录表;

3、 其他应附加的材料;

4、 补考学生成绩单;

5、 补考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

6、 学生答卷(需按补考学生成绩单顺序整理装订。对于有答题卡的试卷,只装订答题卡,但需在答题卡前面装订一份空白试卷)。

第二十四条 试卷的保管由系(部)负责。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将试卷装订完毕后务必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交学生所在系(部)。

第六章 补考、缓考

第二十五条 考试及考查课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该课程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前还有一次毕业补考机会。课程正常考核缺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补考成绩均按及格或不及格计。

第二十七条 一般每学期开学第三周补考上学期不及格课程(含试验、实训课程及课程设计),具体安排由教务处届时通知。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毕业离校前有一次毕业补考机会,若仍不及格,学生办理结业手续后,方可在学院规定时间返校补考该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考核不及格,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不再安排补考,学生办理结业手续后,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返校补考该课程。

第二十八条 补考不得请假,学生无故不参加补考,以缺考处理,补考成绩以零分记,学生在办理结业手续后,方可在学院规定时间返校补考该课程。

第二十九条 考试前学生应到本系(部)办理相关考试手续,各系(部)负责汇总本系补(部)考、缓考学生名单,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补考课程成绩记载均按合格或不合格予以登记。凡考试课补考成绩超过60(含60)分者及考查课补考成绩属及格、良好、优秀者,在学生成绩单上均登记为补考合格,不及格者以不合格记载。

第三十一条 因病、因事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当在正常考试三日前向所属系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一式两份,任课教师及所属系部各留一份),经任课教师、班主任(或辅导员)、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开考后递交课程缓考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处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三十二条 缓考一般随每学年的课程补考进行。缓考通过,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成绩未通过者,不再另行安排补考。

第三十三条 建立预警制度。当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时,通过一定的途径通知学生、班主任及学生家长。

第七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和系(部)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在一年级新生入学教育时,就要求学生学习学院的《学籍管理办法》和《考试工作条例》,并将“考风考纪”作为一个专题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作出纪律处分,由学院教务处办理。凡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向全院通报。属考试作弊的,本次考试成绩为零,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处理工作程序如下:

1、 系部将处分名单及处分建议报送教务处,系部留存作弊证据以待备查。

2、 教务处对作弊情况进行认定后,向全院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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