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8-11-16 点击数: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工会有关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职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长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机构及岗位设置改革方案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及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大项采购有关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长要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认真落实职代会提案并接受代会监督。

   学校在讨论重大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七条  职代会应尊重和支持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校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职代会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职代会有责任向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职代会的代表以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我校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均可当选为我校教职工代表。

   代表人数为全校教职工在岗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职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又要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教师代表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九条  职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 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既对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职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派出工作,离岗一年以上,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

   (四)在任期内退休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代表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无法继续接受原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进行补选。校工会委员会的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接受调入单位教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是否补选,由校工会酌情决定。  

第十一条  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有权就职代会各项议程和议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四)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七)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职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宣传、认真贯彻代会决议,积极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离退休教师和干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科研人员的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大会具体事宜。在职代会换届时,大会主席团组成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届5年,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职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校党委研究做出决定,并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行政和工会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职代会主席团会议复议通过,报请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职代会主席团研究提出,经校党委审议决定。对于换届时的代会的议题,校党委审议后,还需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代表人数由若干分会组成联合代表团。代表团长在本团代表中产生,团长应具有较高的民主意识、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第十八条  职代会的决定和提案,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交报告。  

第十九条  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宣传委员会、经审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女工委员会、教育(劳动)委员会、劳动保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主任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议后,提请本届职代会预备会议确认。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向职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定的重要问题,由职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校工会负责。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和培训教职工代表;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执行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召开职代会主席团会议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协调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和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五)听取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与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各分会组织开好二级教职工会员大会;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的工作经验,探索研究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推动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

 (八)做好职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九)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职代会的各项工作按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职代会实施细则》办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工会有关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职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四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长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机构及岗位设置改革方案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及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大项采购有关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长要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认真落实职代会提案并接受代会监督。

   学校在讨论重大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七条  职代会应尊重和支持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教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校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职代会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职代会有责任向教职工做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职代会的代表以学校二级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我校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均可当选为我校教职工代表。

   代表人数为全校教职工在岗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职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又要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教师代表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九条  职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 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既对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职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经组织批准外出学习、派出工作,离岗一年以上,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

   (四)在任期内退休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代表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无法继续接受原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无法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依照程序进行补选。校工会委员会的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接受调入单位教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是否补选,由校工会酌情决定。  

第十一条  职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有权就职代会各项议程和议案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四)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七)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职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不谋私利,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宣传、认真贯彻代会决议,积极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离退休教师和干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科研人员的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大会具体事宜。在职代会换届时,大会主席团组成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审批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职代会每届5年,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职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校党委研究做出决定,并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行政和工会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职代会主席团会议复议通过,报请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职代会主席团研究提出,经校党委审议决定。对于换届时的代会的议题,校党委审议后,还需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代表人数由若干分会组成联合代表团。代表团长在本团代表中产生,团长应具有较高的民主意识、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第十八条  职代会的决定和提案,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交报告。  

第十九条  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宣传委员会、经审委员会、文体委员会、女工委员会、教育(劳动)委员会、劳动保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主任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议后,提请本届职代会预备会议确认。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和自身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向职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定的重要问题,由职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校工会负责。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和培训教职工代表;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执行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大会决议;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召开职代会主席团会议和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协调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和工作,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五)听取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与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各分会组织开好二级教职工会员大会;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的工作经验,探索研究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推动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

 (八)做好职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九)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职代会的各项工作按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职代会实施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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