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0-12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构建务实高效的内部运行体制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的原则。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工作。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学院时,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坚持集体领导、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决策。

第七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院规章制度,严格程序,按章办事。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学院党委决策事项的实施意见及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研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

(四)听取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研究讨论学院教学、科研、财务、安全保卫、学生教育、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后勤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实施方法步骤,审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招生工作计划、联合办学和重大专项工作方案等。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方案以及1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临时开支项目。

(六)研究制定、修订或废止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研究拟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讨论决定师资队伍建设、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要行政奖惩事项。

(八)审议决定全校性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的召开,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基层各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审定校内公派人员出国访问、进修、攻读学位及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研究决定外事工作以及承办会议、竞赛等重要问题。

(十一)处理、决定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其他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九条议题呈报。

(一)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呈报前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提供可供讨论的方案或建议(包括主要内容、处理意见、依据和列席人等),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同意后,方能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如议题涉及到相关单位,呈报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协商形成明确意见;较复杂的问题应先由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形成统一意见,或提出处理、解决的初步方案;重大决策方案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凡涉及经费问题须由财务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办公会讨论。

(二)提交的议题材料包括原件1份及电子版文档。提交的议题原则上都应有书面材料(作为附件),简单议题没有书面材料的,应报送完整议题。

(三)凡不符合要求、有下列情况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1.不宜在院长办公会上讨论的日常事务性问题,或未形成明确意见的;

2.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及相关材料;

3.能按时提出,但准备不充分的议题;

4.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上会。

非议题准备人的原因而且事情又非常紧急的议题,需经会议召集人允许才能予以安排。

第十条议题确定。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制定“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 表,由院长最终审核确定。

议题确定后,党政办公室应将“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及时呈参会领导阅知,除特殊情况外,须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会议召开。院长办公会进行决策时,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明确表态。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归纳集中,形成决议,作出决策。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提交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事项,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党政办公室确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按照要求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并根据需要下发,会议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督办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五章议事要求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和具体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参加。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院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四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整场会议,党政办公室根据会议进程按顺序分别通知列席人参会。如有相关单位交叉问题,可由召集人同意后同时参加。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如涉及保密事项,与会人员应按要求保守秘密。对院长办公会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存在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