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差旅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财【2014】17号),结合学院所在地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教职工临时到郑州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学院建立公务差旅费审批制度,按照院系两级管理制度分类审批;其中各部门负责人参加郑州市外公务活动需经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参加郑州市外公务活动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上述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需持领导批准的参加公务活动的通知书,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报销费用。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郑州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专技职务)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每人次限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九条 公务出差学院安排公务车辆的,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其在途期间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据实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标准级别 |
省内 |
省外 |
地级市 |
县及乡镇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专技职务) |
400 |
300 |
450 |
其余人员 |
280 |
200 |
300 |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住宿费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以上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公杂费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不报销市内出租汽车费。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同意安排去党校、干部学院、其他大学等单位脱产学习、培训(个人继续教育学习除外)、进修、挂职的人员,在此期间因公事,经学院领导同意返回单位的,在途期间按照学院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参加相关竞赛期间,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两个学生住一个标准间。在省内:标准间每天280元;在省外:标准间每天300元。伙食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0元。
第七章 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住宿费、火车票、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一次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报销单(附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附职工卡号、姓名、开户行)。
第二十六条 计财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经学院同意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由学院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和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建筑职工大学 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豫建职大【2007】9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