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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张松坡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1-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预算分为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部门预算与校内实施的校内年度预算。

第四条 学院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必须纳入预算。

第五条 学院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六条 经院党委会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七条 学院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条 学院成立的预算编制小组,是院级预算编制的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组长由主管财务院长担任,成员为计划财务处处长及相关处室人员。

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具体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院级预算的执行,提出院级预算调整草案,向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报告学院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院预算编制小组对院级预算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院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院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讨论决定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批准学院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拟定和实施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关于财务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各项收支预算;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报送预算;组织和监督本单位严格按照学院核准的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教学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任务,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计划。学院的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收入与科研事业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是指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学院的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1.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离休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2.日常公用经费是指各单位维持运转的日常性开支费用。

(二)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具有专门用途的年度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每年6月,预算编制小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部署“一上”预算工作。计划财务处组织各单位填报相关基础数据,完成预算的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事业发展规划,考虑增减变动因素,完成部门预算“一上”申报。

每年12月,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厅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完成部门预算的“二上”申报;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资金需求细化校内预算,次年2月底完成校内预算草案的编制。

第十八条 支出预算中的各类项目的年终余额,属于基本支出的,除项目设立周期超过一年的,可在项目周期内结转下年使用,其他的年终统一收回后用于下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属于项目支出的,科研项目在研发周期内可继续用于下一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其他专项的资金,根据专项资金下达部门的管理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预算的编制

(一)院级收入预算,根据各类财政拨款定额、学生收费标准以及学院内各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测算。

(二)院级支出预算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离休费依据在册教职工人数、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标准、离休人员的档案工资、上级部门与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据实编报;奖助学金依据在校生人数,根据国家与院内相关管理办法按照标准核定。

党政及教辅部门行政经费与学院教学事业费实行定员定额预算管理,行政经费根据党政及教辅部门编制数与定额标准核定,学院教学事业费根据学院在籍学生人数与定额标准核定。定员定额标准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测算确定,每年与正式预算同时下达公布。

学院内其他专项经费根据业务特性、实际工作内容单项核定。

(三)项目支出预算中,国家、省级专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申请与执行,学院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列入年度预算;科研项目由课题组独立编制预算,学院根据科研工作计划合理预测总规模,列入年度预算;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省发改委审核批复,学院根据批复立项的情况列入年度预算;其他专项根据学院其他各类资金申请获批情况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院内其他专项支出根据实际工作内容据实编报,科学论证,减少预算分配的主观随意性。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小组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计划财务处部署,各单位必须按照计划财务处规定的时间,将本单位预算草案报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预算草案,必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审后上报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预算草案由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必须经主管财务院长签审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报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经院党委会审定批准的预算方案才能公布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预算由各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各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院预算方案在最终批复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允许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学院统筹规划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预算的具体实施工作,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管理,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创收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不得私设“小金库”;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履行相应的职责,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三十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与学院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建议计划财务处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学院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学院全部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必须由计划财务处组织管理,在以学院名义合法设立的账户下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院预算中必须安排预备金,用于安排年中没有预算的临时性支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求,有必须支出的款项但没有在年初预算中包含的,经履行相应的程序,可以使用学院预备金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就申请预备金的追加拨款做出充分的论证说明以及详细的预算开支,支出审批按照《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豫建院【201633号)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在预算年度中,一般不调整各单位预算,但由于突发性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调整支出预备金;预备金无法安排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收支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预备金的;

(三)需要调整重大事项预算安排的;

(四)需要调整预算项目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三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时收集整理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调整申请,并根据学院财力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依程序报送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及时下达至各单位。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不得私自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对违反规定做出的决定,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第四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因相关单位专项拨款的增加且不需要学院提供配套资金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增加专项拨款的各单位必须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报备有关情况。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对学院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有权就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学院预算执行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应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的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全院教职员工、全体学生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学院相关单位进行检举、报告。计划财务处有责任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纠正错误,落实整改,同时有义务对检举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单位内部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学院的预算收入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学院预算支出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用途的。

第五十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按年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报告,报告学院整体财务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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