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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5-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审核手续,明确财务责任,保证学院各项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合法、合理、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各项财务收支应符合国家及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按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执行。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强化监督、责任明确”的财务制度。

第四条 学院各项财务收支归口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章  财务收入

第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并使用合法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财务管理。

第六条 在学院统一收费项目之外拟新增收费项目的部门应事先提出收费申请,送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统一报批。申请内容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如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凡使用学院资源、利用学院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部门,事先应书面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合同应交学院计划财务处备案,以备核算。

第八条 学院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及材料处置变价收入、赔偿收入、出售废品收入、房屋场地租赁收入、教室会场出借收入等,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统一缴学院计划财务处入账。所有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公款私存、账外账和“小金库”。未经学院批准和委托,不得代理学院收费。

第九条 鼓励各系、各部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争取来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学院在事业经费中视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经费配套,用于争取项目所需费用开支。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第十条 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学院经费支出安排要向教学、科研和专业/课程建设倾斜,保障基本支出,从紧控制学院行政、消费性支出。

第十一条 学院各级领导审批经费支出,要以学院下达各部门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在审批经费支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相关的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对开支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财务支出审批

第十四条 报销审批权限:

(一)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内的项目,并在预算额度内开支的经费,按以下权限审批:

部门包干基本支出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学生管理及活动经费、实验、实习、实训经费、差旅、培训费和专业(课程)建设费等按照开支范围及工作进度,由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学院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及控制数额内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销;单笔支出在5000-10000元的需党政联签,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10000元及以上的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主管项目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下由主管项目院领导审签,10000-30000元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签,30000-100000元由院长审签)。100000元及以上项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各项目应建立经费使用台账,从严控制,并接受财务审计。

(二)超年度100000元以下的预算外经费,首先应有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及经费预算,经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100000元及以上的需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年度预算内经费审批流程报销。

第十五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00000元以上的项目开支(指单体采购、单项建设等支出)必须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还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办理收支。

第十七条 学院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报销审批权限办理。学院各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审核,其他人不得越权代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理的,应事先报学院计划财务处备查,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财务事务。

第十八条 学院设备采购、工程类项目经费的开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 学院维修项目,原则上应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办理决算,结清所有财务手续。若未及时办理决算,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下一项目的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认为有必要提请院领导审批的事项,不在此限。

 

第五章  财务支出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的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于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学院财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拒绝报销。同时计划财务处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将决算情况反馈给各系(部),将相关经费使用情况汇总给纪检监察室,同时向院长和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对各项支出进行如下监督: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规定中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试行)》(豫建院〔2014〕1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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